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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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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现将《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2024年6月28日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娄底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娄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综合考虑入托家庭的可承受能力及机构运营成本,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普惠托育收费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婴幼儿保育费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幼儿园内的托班,已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如下:(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托大班(混合班)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不高于本区县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20%;全日托保育费以每月22天折算到日,时间不少于8小时;半日托保育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收费的70%,时间不少于4小时;计时托保育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托育服务机构、公立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入托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及退费办法等内容。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婴幼儿监护人缴费。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婴幼儿膳食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地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的健康安全。且机构近三年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五)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为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购买保险,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第六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流程(一)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并提交《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二)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对申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审核。(三)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予以发文公布并授牌。(四)签署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本机构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存。(五)报备。每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进行汇总,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全年收托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随时报告。第四章退出机制第七条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者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应当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八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一)日常监管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违反书面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四)因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资金的;(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卫健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1.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2.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附件1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托育机构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办时间备案回执编号机构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机构规模核定托位数个场所情况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平方米。场所性质£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如为租赁,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人员情况1.现有育婴师人,保育员人,保安人,保健人员人。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3.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收费标准每月每生保育费元、伙食费元、杂费元、其他费用元。安全情况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等相关情况。□有□无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备存。附件2娄底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本机构郑重承诺: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托大班(混合班)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不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不得高于托大班的20%;同一机构半日托保育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收费的70%;计时托保育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二、与入托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承诺机构(盖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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