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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1〕1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函〔2011〕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1〕1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我市高风险行业多,工伤事故发生率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后,扩大了支付范围,提高了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大于收,缺口很大。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其中: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6%。行业分类仍按《娄底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若干规定》(娄政办函〔2005〕77号)执行,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缴费率浮动标准仍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标准实行浮动的通知》(娄政办发〔2008〕8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工伤保险准入关,加大事故调查和医疗监管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先行垫付,市里年底根据各地基金运行情况和工伤保险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剂。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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