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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2〕4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2〕4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推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湘安监政法〔2012〕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点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有效推广安责险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重点范围我市安责险推行范围:先在安监系统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等行业(领域)推行,然后推向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三)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将安责险推广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政府公信力为支撑,加以扶持、引导和推进。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在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同时,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保本微利经营。2.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整改、防灾防损的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3.“两保”互补,保足保全。处理好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在互不排斥和替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安责险范围广、赔付快、应急特征明显等优势,形成对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4.费率浮动,促束并举。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四)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安监系统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责险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13年底,将安责险推广到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到2014年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参保率达100%;从2015年开始向电力、机械等行业延伸。二、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牵头抓总,认真排查摸底,将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底数摸清,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应投保企业的基准情况并登记建档,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依据,并将摸底情况报送市防灾防损办备案;要明确专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机构设置文件和工作方案报送市防灾防损办备案。(二)全面推广阶段。各级安监部门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重点企业的参保工作,在此基础上迅速全面推进,以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三)持续推进阶段。系统总结推广运行经验,建立和完善具有娄底特色的安责险长效运行机制,持续推动安责险。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市安责险推广领导小组,市安委办设立市安责险防灾防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灾减损办)。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安责险的推广和防灾防损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办公室原则上由安监部门派1-2人、为主承担保险业务的共保体保险公司派1人组成,组成人员需报防灾防损办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二)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分级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原则上,中央省属在娄企业和属市安监部门计划执法检查对象的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安责险推广落实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均由属地安监部门负责。有关保险公司要组织共保体各保险机构,高效优质地做好安责险推广实施和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有关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职能,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参谋、咨询和代理理赔等经纪服务。(三)稳妥处理关系。参加工伤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责险是对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各级安监部门和共保体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宣传推广安责险时要动员和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推广安责险而影响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建立的一项法定制度。我市在安责险推广工作中,既要积极宣传安责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又要妥善处理企业已缴纳风险抵押金与安责险的衔接问题,要充分尊重企业在2项制度中的自主选择权,要切实避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安监财务〔2012〕38号)精神,认真分析本地实际情况,审慎操作,确保平稳过渡。(四)建立考核机制。市安责险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通报各地参保进度,每季度组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市里从今年开始将安责险推广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机制,扎实推进安责险工作。(五)严格依法推动。各地要把是否购买安责险作为衡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示范创建等过程中,督促企业购买安责险。对于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保险,又不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凡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在次年改为投保安责险,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所缴纳的安责险费用可按照规定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全市范围内已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批准可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责险。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是到各级安监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应先办理安责险;凡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先办理安责险手续方可结案;冶金、烟花鞭炮生产企业、烟花鞭炮批发企业、井工开采的非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办理好安责险手续。各级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省里的相关要求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安责险业务,不得以安责险名义开展其他保险业务。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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