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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1〕7号)同时废止。2012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提取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2〕42号)中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4日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煤矿“四化”(即企业集团化、采掘机械化、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加速实施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千人工程、十年行动”希望工程,按“政企联合,定向委培”的思路,培养更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效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实施职业院校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煤炭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三条我市境内地方各类煤矿(含集体煤矿、私营煤矿、股份制煤矿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矿)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按各煤矿实际原煤产量每吨0.8元的标准征收。企业税前提取征缴数额按各县(市、区)上年度的煤炭实际产量核定;每年年初由市煤炭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征缴任务,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上缴。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县(市、区)煤炭局负责征收,实行市级集中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每季由市、县(市、区)煤炭局按征缴任务足额统一缴入市财政局非税管理局专户。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学历教育和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内的短期培训。根据经费收缴与培训情况,安排县(市、区)煤炭局使用50%;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内培训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培训以及管理使用40%,管理工作经费10%。实行先缴后拨,不得截留。第七条煤矿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坚持“政企联合,定向委培”的原则,所有参学对象实行委培方式,市煤炭局根据“千人工程,十年行动”要求,分年度下达培训计划,各县(市、区)煤炭局根据辖区内煤矿专业技术人才情况,平衡掌握安排培训对象人数;委培人员要与委培单位和各县(市、区)煤炭局签订委培协议(协议一式5份,即市煤炭局、县级煤炭局、委培煤矿、委培对象、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各1份)报市煤炭局审定备案,委培协议要明确委培责任、义务;委培单位和委培人员要向市煤炭局缴纳委培服务保证金。第八条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按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核定的委培人数实行定向招生,并将人员异动变化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把生源质量关,加强教学组织,严格学生管理,结合娄底实际,注重学习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各县(市、区)煤炭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培训情况,申报培训和资金使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计划,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按实际委培人数,申请培训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签订的委培协议、委培人数、培训效果、应纳入培训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核定应付培训经费,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相关程序批准拨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项目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条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与产业升级挂钩,与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挂钩,与项目申报挂钩。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引导,加强对收缴工作的检查督促,对收缴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收缴任务的,予以处罚。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拖欠、截留、挪用,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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