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政办发〔2003〕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0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03〕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意见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190号)、《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收支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2〕24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函〔2002〕14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从2003年6月起,我市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已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归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编制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关于参保个人最低缴费年限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其中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固定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挂靠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收支问题我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但挂靠前原已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原则上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聘用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参照湘劳社函〔2002〕146号办理。在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对不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聘入的人员(不含经市委组织部选任或调任到领导岗位的),纳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含15年)以上,且不间断至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后方可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果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到15年的,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但加上在企业的参保年限后符合企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收支问题我市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五、关于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问题我市从2004年1月起,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工作人员上年末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4%、个人按在职人员本人上年末月工资额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调高,单位缴费亦做相应调整。调整缴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仍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变。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全国正在进行试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应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关于“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进行预算安排,拨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暂不作调整。在职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作为基金积累,不能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及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我市个人帐户计帐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七、关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金既可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也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规定(湘政发〔1996〕3号),我市除冷水江市已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外,市直和其他四个县(市、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从2003年4月起,先对市直全额预算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改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为搞好社会化发放工作,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如实提供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数据及资料。对虚报冒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八、关于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问题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和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应按《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湘劳社发〔2001〕252号文件规定,对欠费单位评先、购车、固定资产投入、出国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和审核,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以确保养老保险费能按时足额征缴到位。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