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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03〕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粮食储备体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03〕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粮食储备体系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24号)要求,我市要建立粮食储备体系,逐年到位,储备规模为5100万公斤。由于当时我市粮食产量很高,外调渠道很多,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储备很大,完全可以保证粮价平稳、供应正常,因而没有建立市、县(市、区)两有储备。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市的粮食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近年来我市粮食种植面积连年减少,复种指数下降,粮食总产量不足以保障市场需求。作为缺粮城区,我市每年需外调粮食25-30万吨。鉴于此,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粮食储备体系的通知》(娄政办发〔2003〕34号),我市于2003年建立了市级储备粮500万公斤,并确定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目前,500万公斤市级储备粮已收购入库。为了进一步落实湘政办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娄底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粮食储备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储备规模。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市级粮食储备体系,新建县(市、区)粮食储备体系。按“总体规划、逐年到位”的原则,全市建立7600万公斤(原粮)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储备,其中市本级4550万公斤(包括娄政办发〔2003〕34号通知要求在2003年到位的500万公斤),县(市、区)级3050万公斤(娄星区600万公斤、冷水江市600万公斤、涟源市600万公斤、双峰县600万公斤、新化县650万公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粮食储备设施,不安排地方储备计划,其调控职能由市本级负责。各县(市、区)具体储备规模要考虑本地财政的承受能力。二、储备粮费用、利息及资金来源渠道。市、县(市、区)两级储备粮储藏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和销售价差亏损等从市对各县(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的地方,应从预算中适当安排。各县(市、区)储藏费用和轮换费用标准可参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娄底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娄粮调〔2003〕29号),由各县(市、区)确定。三、储备粮动用权限。市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娄底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储备粮的动用权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遇到市场粮价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时,通过对储备粮的吞吐来平抑市场粮价,对粮食市场实行调控。四、市本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及管理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由各县(市、区)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各地收购抛售储备粮的品种、规模、非正常储运损耗和因灾损失的核销等由各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五、各县(市、区)依据交通便利、易于吞吐、基础设施完好、管理体制完善的原则,选定一个改革改制已到位的储备库作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库。各县(市、区)粮食局对于本县(市、区)储备粮承储库进行直接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承储库必须按照“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对储备粮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与完整。同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业务与经营业务分开核算,不允许经营性业务挤占、挪用储备粮贷款,不允许储备业务发生亏损挂帐。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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