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政办发〔2006〕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改革改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安置工作规定》及《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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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06〕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06〕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改革改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安置工作规定》及《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属改革改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安置工作规定》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八月二日市属改革改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安置工作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实施细则>等6个文件的通知》(娄办[2004]5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娄政办发[2006]1号)精神,切实搞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215号)和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制的实施情况,现就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安置工作制定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改制企业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达不到病退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等职工按退职处理。二、享受待遇(一)以上人员办理退职手续后,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其退职生活费参照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同时按每提前一年扣减2%(不含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最高扣减不超过20%按此计算的退职生活费低于320元的按320元计发。(二)以上人员退职生活费由企业负责,计算至病退年龄,在企业改革改制(破产)时,退职生活费一次性预留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已预留的退职生活费标准按月发给,并享受退职人员待遇调整,以上人员到达病退年龄时,不再办理病退或退休手续,直接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在湘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函[2001]28号)以及《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精神,为了认真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娄政办发[2004]39号)要求,现就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政策问题制订如下规定: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县(市、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县(市、区)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二、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1、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从转制、移交养老保险关系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移交养老保险关系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1)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统筹区2005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也可以按人平不低于10年(按社会平均寿命计算)的总额一次性缴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其按月代发。(2)2006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合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加发补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逐年递减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原单位按照社会平均寿命计费(不得低于10年)预留,一次性缴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与基本养老金一并支付(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月职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也计算到2005年底),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以所在统筹区2005年12月的人均基本养老金为计算标准。补贴标准按比例逐年递减支付。其中,2006年7月1日(合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90%;2007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70%;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50%;2009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30%;2010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10%;2011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4、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三、对改制或破产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单位要按原计发的退休费标准预留10年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缴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对改制或破产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8号)第一条的规定,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3号)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合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事业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及单位成建制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六、个人账户记账的建立从县(市、区)各统筹区建立个人账户时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6%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开始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比例中划入。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即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湘政发[2006]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从各统筹区建立个人账户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八、凡经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革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其改制或改为企业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工资,养老保险按此处理意见执行。九、对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自交接之日起,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接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为企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交接之日前(含交接之月)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交接之下月起,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移交前离退休人中的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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