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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07〕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07〕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荣誉,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的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宣传、教育、绿化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自然规律、生态功能方面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绿化的认识,促进国土绿化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植树造林绿化国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公共宣传媒体和通讯企业都有义务承担绿化宣传任务,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绿化宣传和教育,在全市形成人人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城乡绿化机构,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第三条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每年3月份的第二周为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周。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参与。行政一把手是义务植树的第一责任人,凡不履行义务和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由各级绿委办提供名单,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凡履行义务植树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统计,报请同级绿委办批准,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以资代劳的办法缴纳绿化费,财政拨款单位可以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对既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各县(市、区)收缴的绿化费,按规定及时由财政直接上解。绿化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由林业部门代为组织造林。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林权单位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其差额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申请财政部门酌情解决。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任务,除统一组织植树外,也可以以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等形式履行。第四条建立绿色图章制度。城镇公共绿化、庭院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变更必须统一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城市绿地的变异,保护绿化成果。建设工程要保证国家或者部门规定的绿化量(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绿化与工程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林业、建设、城管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城乡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第五条建立绿化工作汇报和督查制度。有绿化管理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5月和11月向同级政府汇报绿化工作情况,并报送相应资料。第六条健全绿化案件督办制度。各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绿化案件内部督办制度,促进绿化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城乡乱砍滥伐、盗伐和毁林毁绿、侵占绿地行为,要及时立案,一查到底,依法打击。对利用职权乱批林木限额采伐指标、违规批准侵占林地、绿地及林政执法不作为等职务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七条建立绿化评比表彰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的“全市造林绿化先进县(市、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全市绿化示范工程”、“全市造林绿化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娄底贡献奖”评比表彰活动;开展每五年一次的“全市绿化先进集体”、“全市绿化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同时要把城乡绿化工作纳入政府年终考核目标。第八条完善绿化验收制度。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年度造林完成面积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第九条建立绿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浪费绿化资金、高价建绿、违规引进绿化植物、违规变更绿地的,由林业、城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城乡绿化要坚持走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道路,把绿化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第十一条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保证绿化质量,实现林业五大转变。对我市实施的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如长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重点生态公益林等项目,要逐步实现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无偿使用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转变、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转变,以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生态需求。第十二条加强庭院绿化和农村四旁(宅旁、路旁、水旁、村旁)绿化。城区庭院绿化在保障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绿化的生态功效和美化环境的功能。农村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合理规划,有效实施,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绿化建设成果。林木需封禁的要实施封禁,减少人畜对林木的破坏;完善和落实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制度,增加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保护;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采伐和林地管理,严防乱砍滥伐。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等主要公路、铁路两旁,河流两岸及水库周围,禁止采伐林木、挖掘矿井、采掘矿藏。严格执行“谁毁损、谁复绿”制度。林业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必须落实措施,把资源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第十四条逐步推进城市公共绿化的市场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具体方案由市城管局尽快制定。第十五条广泛筹措资金,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城乡绿化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城乡绿化建设的投入。各系统和部门要保证绿化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对绿化建设的投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政策机制吸引全社会的力量投资城乡绿化建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投入林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向林业流动和聚集。国家政策规定的绿化建设资金和工程配套的绿化资金要保障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城乡绿化建设基金。提倡和鼓励捐助绿化建设。对捐资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城乡绿化建设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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