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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3〕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娄底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娄政发〔2012〕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安排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归口审批的原则。原则上只安排市本级、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万宝新区的重大项目,对跨县(市、区)但事关娄底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适当安排。第二条安排范围(一)纳入国家、省、市规划的重大项目;(二)纳入市级“四个一批”开发储备的重大项目;(三)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大开发储备项目。第三条安排重点(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重大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三)重大生态和环保项目;(四)重大产业项目;(五)重点推动的其他项目。第四条经费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争取国家、省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国家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前期研究,用于重大项目的开发储备和重大项目招商的包装,使项目前期研究或包装达到能够争取项目资金或立项的深度。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研究和专题论证;(二)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三)项目开发储备及项目库建设;(四)重大招商项目包装(编制标准化招商文本);(五)项目建议书(预可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六)环境、节能等咨询评估;(七)国外优惠贷款项目鉴别、准备、评估、谈判等;(八)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确定的安排范围和重点;(二)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节点计划。第六条申报程序重大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的相关规划和年初下达的市级“四个一批”重点项目实施责任目标分解计划表进行筛选,统筹平衡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申报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项目执行机构基本情况;(三)组织(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四)前期工作经费估算及筹措意见。第八条计划执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时间进度等要求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经费管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市预算内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第十条监督检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要求,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底各项目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进行核查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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