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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3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3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应用,促进资源整合和效益发挥,加强创新和改善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政务部门在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重要领域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的信息网络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工程和服务项目(含基建项目中的相关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有关政务机构,涵盖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娄行政事业单位。上述部门和机构的有关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充分利用云计算、跨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网络通信等最新信息技术手段,在加强整合、完善现有电子政务资源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建设电子政务工程,深化电子政务应用,积极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的科学发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与应用工作,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规划、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保密、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其他项目中涉及的电子政务工程,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七条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和委托,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发展电子政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服务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三章资源整合第九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网站、统一网络、统一机房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已有电子政务资源进行逐步整合。第十条由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群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互联网出口和公共软硬件系统,采用统一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群构建面向社会、具有较强在线服务能力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提高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按照“一级政府建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建设一个子站”的原则,市本级在2013年内完成相关网站资源整合工作。第十二条全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连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原有非涉密专线逐步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之内。市、县(市、区)两级的行政审批部门、政务服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登陆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市统一的跨部门协同办公系统,各级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该系统完成文件收发、文档管理、公文办理、统计查询、电子邮件、机关事务、信息采编和发布等工作,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市直各部门单位一般不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租用或扩建的数字专线,也必须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情况将其纳入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市本级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机房和视频监控中心机房,市直各部门单位可以共享中心机房数据和视频等政府公共资源。市数据中心机房在现有市政府外网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搬迁扩建。市直各部门单位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应充分利用市数据中心机房等政府公共资源。市视频监控中心机房在“平安娄底”(天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将全市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视频资源以及社会公共视频资源进行整合。第十四条在符合其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市直各部门单位原有的小型、微型机房和商业托管的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应逐步整合或托管到市数据中心机房,以便统一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情况,逐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服务等软硬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注重统筹规划、共享资源、协同应用、服务民生和保障安全。第十七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照申请、初审、评审、立项、采购、建设、验收、移交、评估等步骤进行。第十八条部门单位新建或改造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须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十九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收到部门单位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申请后,应提出优化建设内容和完善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还应当指导申请部门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现场调研。第二十条所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都要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和结(决)算评审。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方案评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市审计局负责组织结(决)算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技术新、成本低、实效好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前瞻性、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创新、应用效益、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组织管理、竣工检测标准、运行维护等进行评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技术方案评审申请资料之日起,一般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殊情况需要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部门单位。技术方案一经评审,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额度超出评审金额10%及以上的,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应重新组织技术方案评审。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并超计划的,还应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变更和增加资金部分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明确新增投资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通过相关评审后,项目采购资金额度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应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第二十二条通过评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申请项目,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立项。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工程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实施政府采购前,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方案或招标文件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单位所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设备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评审的技术方案保持一致,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资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不予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工程中标承建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同一工程的承建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公司必须具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和工程复杂程度审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建设单位对电子政务工程进行自查后,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培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属涉密工程的,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和等级保护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审计局申请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工程所采购的电子政务设备(含软硬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逐项进行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存档保管。第二十八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与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市政府有关绩效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全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在年度“商品及服务支出”预算中统筹解决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置及更新维护经费。确因工作需要建设的重大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按财政管理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可申报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第三十一条申请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在每年规定期限前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报下年度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针对已通过专家论证、财政投资评审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计划编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具体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安全、可靠运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使用单位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检查与技术支持。如需向市财政申请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中心提出经费审核意见。使用单位确需外包服务的,按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三条实施市直单位网站整合后,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持独立运行的网站外,市财政不再安排支付市本级部门网站新建、改版和运行维护的各项费用。第三十四条对未按要求投入使用或不能达到预期应用效益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后续运行维护资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暂缓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闲置1年以上的设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在市本级项目中妥善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设备,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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