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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3〕10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3〕10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自2013年1月1日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减少了程序、规范了操作、提高了效率。为了进一步落实《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2〕51号),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强化问责,确保项目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前已竣工,并按要求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组织联合验收,由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二、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项目绿地率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核定的为准。规划部门在核准绿地率时要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严格把关。绿地率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未达到标准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收异地绿化补偿费。三、除涉及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达不到要求而被一票否决外,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予原则通过。其他确需整改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之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四、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要在娄政办发〔2012〕5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结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意见或另行组织单独验收。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建设。因职能部门监管缺失而造成项目竣工验收无法通过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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