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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09〕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09〕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09〕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应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城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监管。(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湘政办发〔2009〕12号文件的规定,凡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小型土石方、挡土墙、护坡、水沟水池等规模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二)城市规划区外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分工或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农村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建设办(规划建设办、城建办)管理;未设建设办的乡镇,由乡(镇)安监站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监管力量、人员的业务技能、监管效能以及工程规模等情况,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应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指导,对各监管责任主体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二、强化措施,提升监管效能(一)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今年要结合国家部署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省建设厅部署的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年”活动,认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二)加大对重点工程及各类园区工程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工程及各类园区工程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重点工程和各类园区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各重点工程和园区工程建设业主应自觉遵守建筑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自觉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实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有机统一。(三)强化对私房建筑项目的管理。私房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规模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简称合理规模)的乡(镇)私房(不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也可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允许获得建筑工匠或注册建造师以及建筑劳务分包资格的施工队伍承担建筑施工。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私房建筑项目的管理,督促建设业主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确保私房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追究(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机构)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把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和市场导向。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执行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要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厉查处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湘政办发〔2009〕12号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对监管不力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九年八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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