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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4〕5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4〕5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凡今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并结合娄底实际在审查中要求开发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收取预售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二)所建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同意预售以及同意对预售款进行监管的证明材料,并提供预售款监管帐号和监管银行收到购房人的首付款后同意无条件撤销抵押的证明材料。(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并附国土部门出具的核实证明材料。(四)项目报批报建缴费证明材料。二、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内容。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后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须载明下列事项:(一)预售许可证编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四)项目名称和座落。(五)项目总建筑面积。(六)批准预售面积(应按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用房分别标明)。(七)预售款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开户帐号,如属于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标明预售款监管银行的名称和监管帐号。(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使用经房地产部门编号的统一合同文本进行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房地产部门备案。(九)如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则还应标明购房人必须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的监管帐号,否则责任自负。(十)购房人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三、加强信息公开,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制度。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有内容在《娄底日报》、娄房网(www.ldfdcw.com)进行公示,公示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在项目销售场所对上述事项予以张榜公示。在《娄底日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在娄房网(www.ldfdcw.com)和项目销售场所公示的时间应与项目预售时间一致。四、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凡违法预售商品房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跟踪管理,确保预售行为合法规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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