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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0〕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0〕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政策推动、因地制宜、规范建设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建设、区域协调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引导农民合理住房消费,加快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转变,进一步美化农村院落,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二、基本原则(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新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空闲地或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三)占补平衡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现场踏勘、审核,严格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四)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五)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满足公路、河道的建筑控制区距离要求,避开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易发地段及输电高压线影响区域等。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城中村改造等项目进行,条件不成熟、尚无法集中新建的,只允许原地翻新,不允许分散新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六)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文化古迹,以及具有生态旅游价值的村庄、古树名木,要进行重点保护、修复,严禁破坏性乱拆乱建。三、工作措施(一)完善规划编制。各地要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调整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将农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同时,对于通过认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编制相应保护规划,确定保护机构、保护内容及保护措施。(二)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村委会应将建房户的基本情况和拟建位置等内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署意见。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新建住宅竣工半年内必须拆除旧房,否则,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土地使用证)。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关证书。(三)引导适度集中建设。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村组实施、民主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整合相关项目资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引导农民建房适度集中。凡农村村民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及农村土地整治需要拆迁安置的,应当按“四统一”(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管理)要求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规定的安置基地标准建设。建设规划部门要免费向农村村民提供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美观的建设标准图集,充分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四)加强建房施工管理。要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4号)等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并全面推行娄底市村镇房屋施工作业合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管,对不符合建设程序和安全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五)清理整治应拆未拆空置住房。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各村进行摸底、登记,建立以照片记录为主体的应拆未拆空置住房档案。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破除落后思想,组织村民主动拆除应拆未拆的空置住房。可以引导农户采用适当折价调剂方式将应拆未拆的安置住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以充分整合现有住房资源。四、保障制度(一)加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并以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组织专业人员,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联动巡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滥建乱建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收费等环节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二)严格执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由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不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其相应资格。(三)严肃追责。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书无效,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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