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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0〕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0〕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责任;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场等)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市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依法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七)在各自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见附件)。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五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八条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实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绩效排名,并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或4起较大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年度发生1起非法生产经营死亡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在娄单位、市直机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可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承担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的综合监督管理。(三)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四)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牵头协调煤矿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有关工作。(六)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七)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十)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情况工作。(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十三)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二、市煤炭局(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六)协调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七)负责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煤炭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八)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市公安局(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测审验登记和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市交通运输局(一)负责城市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七)负责城市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交通、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城市交通、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拆迁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管,协调民用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六、市国土资源局(一)负责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对重大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监测监控。(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七、市水利局(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四)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八、市农业局(一)负责农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九、市农机局(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农业工程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市教育局(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一、市卫生局(一)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四)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二、市科技局(一)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二)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四)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五)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核算。(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结合国防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四)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六)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三)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出资人的管理责任。(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监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六)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会同安监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七、市商务局(一)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二)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八、市文化局(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市监察局(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市财政局(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二)会同同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三)配合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一、市林业局(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负责城市环卫、路灯、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广告招牌、渣土调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上述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参与上述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四、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配合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四)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并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指导和协助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情况统计报告工作。(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九)承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五、市环境保护局(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七、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八、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九、市统计局(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市气象局(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一、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大型群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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