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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0〕2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娄底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0〕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0〕2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娄底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娄底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分工协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一)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大环境政策和重大环保措施,审定环境保护规划及主要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二)研究审议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研究审议事关全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预防与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全市环境安全;(四)处置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娄底电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化局、市煤炭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的第一召集人,相关副秘书长为第二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三、成员单位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履职情况;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行政监察对象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牵头编制污染治理专项规划,负责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等相关工作;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改、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停电、限电措施。市财政局:为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发挥效益;参与向上级财政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一般生活区影响他人生活的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污的监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督促城市建设施工单位遵守环保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参与做好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有关证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有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本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路灯、广告灯饰、渣土调配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规划局:制定城市规划时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有关许可证;参与做好有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交通建设项目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农业局: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农业面源监测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占用农用地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中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前置审批;组织实施土地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作;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娄底电业局:对因环境影响而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对因违法排污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实施停电、限电;具体停电、限电操作由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企业予以实施。市林业局:督促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抓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和江河两岸、水库、城镇、村庄周边的造林绿化,防治植被破坏;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市商务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参与对家电以旧换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市卫生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对医疗机构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文化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市煤炭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市畜牧水产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畜禽、水产规模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分管行业未经环保许可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和公布;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环保风险的提示力度,参与指导造成污染事故企业的信贷风险处理工作。四、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四)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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