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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1〕1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1〕1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0号),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节能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3.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每个单位都要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节能管理员,承担本单位节能日常管理工作。4.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5.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设立能源消费统计岗位,专职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汇总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制度。省属驻娄单位、省直管单位(不使用娄底财政资金)、涉密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6.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7.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为每两年1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节能降耗日常工作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2.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3.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1)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2)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网络办公;控制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实行双面打印,提高纸张利用率。(3)空调系统严格执行夏季温度设置26度以上、冬季温度20度以下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减少能源浪费;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适当调整,但应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登记。(4)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执行办公场所3楼(含3楼)以下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5)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6)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7)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跑冒”现象发生。(8)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4.各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1)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与保养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三公示制度。(2)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停驶制度;(3)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4)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进行“车公里包干货币补贴”试点。5.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6.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三、不断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监督机制1.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2.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2)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3)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4)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5)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6)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7)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8)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9)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3.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4.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5.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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