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5〕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现场指挥部2.4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3.2预警支持系统3.3预警预防行动3.4预警级别及发布3.5预警警报的解除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应急处置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技术储备与保障6.3队伍保障6.4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搜救。(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提高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地方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为指挥部成员。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等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或邻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指导水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2.2.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上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写出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2.2.3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市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集、利用事发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市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承担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安监局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市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应急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援助。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预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情况。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提供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通过娄底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经信委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娄底军分区负责协调指挥驻娄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根据掌握的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组织指挥协调驻娄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水上搜救,协助和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2.3现场指挥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处,指挥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受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水上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2.4专家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向社会播发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和报告。3.2预警支持系统3.2.1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省、市州、有关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市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3.2.2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3.2.3应用船舶视频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实施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做出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3.3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使用者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4预警级别及发布3.4.1预警级别的确定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3.4.2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通过娄底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3.5预警警报的解除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1)3人以上10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1)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2)船舶溢油20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4.2应急响应行动4.2.1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4.2.2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Ⅲ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4.2.3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Ⅰ级响应。4.3信息报送和处理4.3.1信息接收与核实(1)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本市辖区内时,立即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4.3.2信息报告值班员接到下列水上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1)遇险人员10人以上;(2)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3)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4)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5)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6)船舶失踪;(7)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8)其它应报告的事项。4.3.3信息通报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畜牧水产局。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4.4应急处置4.4.1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4.4.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4.4.3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它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4.4.4现场指挥部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4.4.5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并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高一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4.4.6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4.5信息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6应急结束在船舶、设施、航空器、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搜救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5.2总结评估应急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信联络方式,加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市经信委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6.2技术储备与保障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将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运输工具。6.3队伍保障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人力资源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市水上搜救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和相邻市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6.4经费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资金根据《娄底市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交通部门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7.2奖励与责任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3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名词术语及相关解释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本预案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娄政办函〔200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