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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2〕7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2〕7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消费健康,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有害生物、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而不合理使用农药,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因此,加强农药管理是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农药管理工作。二、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农药销售队伍,建立一种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现代营销模式,建立一套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可查询、去向可跟踪和质量有保证的管理机制,切实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确保农残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实行农药使用可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济组织应在其标准化生产基地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等安全保管制度;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有效成份、用法、用量、日期和安全间隔期,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追溯管理。三、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按照“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五有要求抓好农药监管机构建设。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药管理职能,各县(市、区)要在每个乡镇明确1名农药监管员,在每个行政村明确1名农药监督员,明确职责,监管到位。强化农药产品入市检查。对经营未经省、市农业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重点监管,依法查处,并实行施药跟踪监管。四、严格农药经营资质检查。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检查,农业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现状、登记造册,并进行农药经营条件审查。按照经营农药单位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逐一检查。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规定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督促整改、取缔,对合法经营单位建立监管档案。五、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蔬菜、果树、中草药材、茶叶产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要严格控制高毒农药经营,严格执行《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使用行为的通知》(湘农业联〔2010〕174号)规定。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在专柜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要求购买者告之用途,实名购买,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六、努力提高规范经营和科学用药水平。广泛开展面向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农药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和农药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将23种禁用农药和19种限用农药宣传图谱张贴在每个经营门店及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建立永久性宣传图牌。加强乡镇农药监管员、村级农药监督员、农药经营人员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营单位的新进经营人员应当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大群众科学用药的指导,积极推广生物、物理防治技术,促进农药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指导经营户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探索建立新型网络经营、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经营模式。七、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抓好抓实,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核发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按照农药管理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危险化学品农药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农药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八、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农药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安监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农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农药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强配合,对部门失职、个人渎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九、加大农药管理执法力度。按照“疏堵并举,标本兼治,打扶结合,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大农药管理执法力度。落实执法检查记录制度,加强高毒、禁限用农药管理,抽检添加隐性或禁用成份的农药产品,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整顿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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