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5〕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娄底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1.5分类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与职责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2.3专家组与职责2.4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2.5组织体系框架描述3.预防和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防预警行动3.3预警分级3.4预警解除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2响应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指挥和协调4.5紧急处置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7群众的安全防护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9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4.10信息发布4.11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2社会救助5.3保险5.4总结分析6.保障措施6.1通讯与信息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习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市际沟通与协作8.4应急补偿8.5制定与解释8.6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城市供气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气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娄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南省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1.3工作原则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供气企业职责,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落实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1.3.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供气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1.3.3预防为主,长效管理以保障城市供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确保城市供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5分类分级城市供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1.5.1一般城市供气事故(Ⅳ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1.5.2较大城市供气事故(Ⅲ级):造成4-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1.5.3重大城市供气事故(Ⅱ级):造成11-29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1.5.4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与职责2.1.1设立娄底市城市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相关人员以及各供气企业负责人组成。发生城市供气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安排同职级的人员递补。各供气企业要相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2指挥部主要职责(1)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贯彻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全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3)负责城市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4)组织供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5)指导各燃气企业建立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6)负责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市住建局(市供气应急办):履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与市政府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汇报;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技术、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市安监局:协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处置。市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市公安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警戒和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供气事故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市民政局: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气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负责所辖供电区域事故区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险情、抢救抢险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市内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灭火抢险工作。市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车辆的指挥及调度,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供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供气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及时调配、运送救援物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指挥部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3专家组与职责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及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技术支持。2.4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包括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4.1灭火防爆组:由供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市消防支队、市电力局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2.4.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2.4.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辖区派出所、供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2.4.4抢修恢复组:由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供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组织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2.4.5协调联络组:由市住建局、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2.4.6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质监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2.4.7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2.5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省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领导检查各供气企业应急指挥小组的工作。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市住建局、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县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企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配合部门省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县(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配合部门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重大城市供气事故一般城市供气事故领导关系配合关系较大城市供气事故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市供气应急办对全市城市供气突发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并负责收集与传报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城市供气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信息。市供气应急办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如认为引发城市供气事故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3.2预防预警行动市供气应急办应强化城市供气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效果。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3.3预警分级根据城市供气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严重(II)和特别严重(I),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分级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3.4预警解除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情发展动态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IV级响应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气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市住建局应对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并具体组织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1.2III级响应(1)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抄送市相关部门(单位),并立即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3)市住建局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1.3II级、I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合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4.2响应行动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现场救援,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事故抢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安部门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应依法采取监控措施。具体应急措施如下:4.2.1当发生Ⅲ级(含)以上泄露事故时,按下列处理程序进行泄漏处置及修复工作4.2.1.1管道燃气部分(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最近的控制阀门。(2)警戒疏散组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采取警戒措施,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救治。(4)抢险现场经测定泄漏燃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或超过20%LEL的区域划为污染区,进入污染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除抢险人员、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及救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进入污染区的抢险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明显的抢险人员标识袖标,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关闭移动电话、非防爆对讲机等通讯设备。(5)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6)抢修恢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7)抢修恢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对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2.1.2液化气储配站、天然气加气站部分储配站罐区破裂漏气,事故单位启动压缩机或烃泵倒罐,喷淋泵喷淋,熄灭周边火源,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疏散周边群众设立安全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充装台、烃泵房、压缩机房等部位发生泄漏,事故单位立即切断上游阀门,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设立安全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各专业救援组接警后按本预案第4.2.1条规定的程序和动作进行应急抢险处理。4.2.2当管道燃气部分发生Ⅲ级(含)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时,抢险队员到现场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管线上最近的阀门。(2)警戒疏散组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4)在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灭火。(5)火势扑灭后,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6)抢修恢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指派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7)抢修恢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吹扫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2.3当液化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发生Ⅲ级(含)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关闭相关阀门,启动喷淋泵喷淋,用水枪、灭火器等器材灭火,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各救援专业组按本预案第4.2.2条规定的程序和动作进行应急抢险处理。4.3信息报送和处理4.3.1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4.3.2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基本程序(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突发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2)接到供气突发事故信息后,市供气应急办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3)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气应急办应立即向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视情况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4)市供气应急办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集结准备,并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气应急办应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4.4指挥和协调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5紧急处置4.5.1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以下措施:(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5.2当供气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支援时,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通知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应急支援力量进行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不同类型供气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受到危害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4.7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燃气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应督促各相关单位制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等方案并组织实施。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4.9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特别严重供气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突发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4.10信息发布城市供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按《娄底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4.11应急结束城市供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和救援工作完成后,市供气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耦合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告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1.1应急结束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以下工作:(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5.1.2应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5.1.3形成城市供气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城市供气严重、特别严重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5.1.4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并予以补充。5.2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5.3保险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与保险机构衔接,联系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保险业务。5.4总结分析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根据县(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单位)。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1.1建立以市供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并定期更新,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6.1.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各通讯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由供气企业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报市住建局备案。6.2.2应急队伍保障市住建局督促各供气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事故状态下服从统一调配。6.2.3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归口管理并组织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转移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6.2.4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局归口管理并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对事故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6.2.5治安保障由市公安局归口管理并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故区的治安及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6.2.6物资保障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和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6.2.7经费保障由市财政设立专门经费,用于应急装备保障和应急处置。6.2.8社会动员保障在必要情况下,报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住建、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予以规划、建设和管理。6.3技术储备保障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习7.1.1宣传向社会公布发生供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对供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7.1.2培训对所有参与供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7.1.3预案演练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和市供气企业的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演习进行督察、指导。对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修订、完善预案,并将演习情况报告市应急办。7.2奖励与责任对在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7.3监督检查由市住建局、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名词术语供气:即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供气设施:即由城镇供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气供应站、运输设施(火槽、汽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供气企业: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即城镇供气经营单位和城镇供气自管单位。抢修:供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运行:从事供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气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8.2预案管理与更新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供气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城市供气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办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办法、定期评审制度。8.3市际沟通与协作由市供气应急办负责重大供气事故的市际沟通,参加市际活动的程序等。市供气应急办与其他市(州)进行市际沟通与协作须经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8.4应急补偿政府及其部门应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行为,对因应对处置城市供气事故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8.5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住建局负责解释。8.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