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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5〕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娄底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应急工作组2.4专家组2.5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3.预防预警机制3.1监测系统3.2日常监管3.3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4.2应急响应行动4.3应急处置4.4信息报送和处理4.5指挥协调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医疗卫生保障6.3队伍保障6.4技术保障6.5物资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与培训7.2预案演练7.3奖励与责任7.4监督检查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7)传染性疾病暴发;(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对城市供水事故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坚持依法办事。政府及其部门应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因应对处置城市供水事故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4)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处置,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国家、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市政府和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城市供水事故重要信息;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2.2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日常监管工作及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城市供水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住建局承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供电和通信畅通等有关工作。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市水利局负责对水污染事故地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安监局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保险理赔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因公伤亡人员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市民政局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在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供水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2.3应急工作组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调查组:由市住建局组织,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事故影响,提出城市供水事故防范意见。事故处置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针对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对救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组织,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咨询评估组:由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组织,为城市供水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信息综合组:由市住建局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事故进展情况;市住建局会同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信息。2.4专家组市、县(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2.5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防疫、检测部门:水质变化预警水利部门:洪水预警各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水质变化预警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情况、上传下达、协调组织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商、决策、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发布指令水利、环保、卫生、安监、经信委等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执行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财政、民政、卫生、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单位):资金保障、救灾安置、疫病防治、查勘理赔3.预防预警机制3.1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住建局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安全状况的调查监测,定期发布城市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城市供水安全综合信息。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城市供水安全信息,会同市疾控中心发布城市供水质量检测信息。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负责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日常监管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江河、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3.3预防预警行动市住建局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城市供水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4.1.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Ⅳ级):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4.1.2较大城市供水事故(Ⅲ级):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4.1.3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Ⅱ级):造成10-29人以上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4.1.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Ⅰ级):造成30人(包含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4.2应急响应行动4.2.1Ⅳ级响应(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水事故情况。(3)市住建局应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4.2.2Ⅲ级响应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省和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1)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2)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3)组织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咨询评估组、信息综合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信息发布,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4)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5)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队伍救援。(7)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加强救援力量。(8)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市、县(市)通报有关情况。4.2.3Ⅱ级响应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2.4I级响应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在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具体应急工作。4.2.5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根据事态发展和预防处置效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县(市、区)应急处置机构、市住建局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4.3应急处置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较严重的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1水源地污染时的应急处置。(1)一旦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自来水公司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情况;水质监测中心应加强对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环保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尽快查明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适时运动方向,切断污染源,并将污染物情况及时通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指导、协助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2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服务供应时的应急处置。(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如自来水厂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输配管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应针对不同突发事故的种类,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处置。(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管网爆漏事件时,属地政府做好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确保供水企业能及时对爆漏水管进行抢修。(3)本着首先确保市民饮用水供应,其次解决一般用水的原则,组织送水车,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市民供水。(4)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消防车、环卫洒水车,集中组织向该地区送水;由市改委或市经信委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当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5)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供水困难,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所属地区市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6)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开展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4信息报送和处理4.4.1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及住建局报告,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4.4.2报告方式与内容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坏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续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4.4.3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4.5指挥协调Ⅰ、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Ⅲ级响应启动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统一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委托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城市供水事故调查组,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4.5.1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4.5.2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4.6信息发布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住建局会同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4.7应急结束城市供水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5.2社会救助造成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5.3总结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根据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单位)。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6.2医疗卫生保障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6.3队伍保障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水事故处置。6.4技术保障城市供水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市供水事故时,检测机构受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6.5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7.监督管理7.1宣传与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7.2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市住建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市性和区域性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7.3奖励与责任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4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住建局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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