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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5〕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职,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尽职尽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越位、错位。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矿山、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切实加强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和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全面认真履职,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坚持严管重罚,规范自由裁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全面实施计划执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市和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要按照“分类别、分层次、有计划、全对接”的要求,科学编制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落实检查责任,规范检查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本行业、本领域计划执法全面深入、无缝对接、程序合法、执法到位。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登记备查。五、进一步加强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市和县市区安委会、安委办、安监局要运用指导协调、督查督办、情况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前问责、事故调查等方式和手段督促落实“黑名单、失信惩戒、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指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媒体曝光和举报奖励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职能部门以明查暗访方式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交办,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督促解决。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娄安委发〔2008〕5号文件,即《关于明确有关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关系的通知》不再执行),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狠抓治本和预防措施,加强应急管理,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企业基础管理,推进依法治安,严肃事故查处。娄星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万宝新区范围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万宝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加强对园区建设项目在建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林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依法委托乡镇安监站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始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3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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