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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5〕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0日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市场异常波动分级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3.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监测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3.3预警级别3.4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4.2应急处置措施4.3应急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物资保障5.2经费保障5.3交通运输保障5.4治安维护6.后期处理6.1应急结束6.2奖励与责任6.3征用物资的补偿7.监督管理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商品脱销,或严重滞销、价格大幅下跌,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娄底市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1.4.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参与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为依据,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处置。1.4.4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工作。1.5市场异常波动分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强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三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市发生,或发生在市政府所在地、根据发展趋势有可能迅速波及全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2个以上县(市、区),但根据发展趋势短期内不会波及到全市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1个县(市、区)的市场异常波动。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盐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发生一、二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根据需要由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各项应对工作。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确定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2.2.2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计划,修订本预案;利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收集、综合、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保障、解除等环节的有关问题。2.3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和预警,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做好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承担市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仓储、物流、配送、销售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市农业局负责组织“菜篮子”生产和蔬菜存园储备,保障“菜篮子”安全供应。责组织畜禽水产品的生产,并负责养殖业投入品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疫。市畜牧水产局负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援;负责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防疫。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市物价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物价稳定应急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管理应急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市盐业局负责食盐市场的调运、销售、管理。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3.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监测各级商务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实行生活必需品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和交流有关监测信息。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它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3.3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三级: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橙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3.4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3.4.1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3.4.3信息报送内容。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3.4.4经核实确证为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确证为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发布橙色、红色预警。3.4.5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4.1.1属于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4.1.2属于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4.2应急处置措施4.2.1信息引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协调新闻媒体正面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及时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合理引导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4.2.2保障市场供应。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1)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3)动用储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依次申请投放市级、省级、中央储备物资。(4)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5)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6)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4.2.3缓解市场滞销。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1)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2)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3)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政府储备。(4)扩大出口。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产品出口。4.3应急信息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应在各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原则。5.应急保障5.1物资保障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级储备制度,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5.2经费保障应急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商品的储备、调运、投放等所需的经费及合理差价补贴等。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助。5.3交通运输保障经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5.4治安维护公安、工商、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农业、畜牧水产、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6.后期处置6.1应急结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总结。6.2奖励与责任6.2.1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6.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级市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3)截流、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市场应急资金、物资的;(4)对市场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6.3征用物资的补偿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7.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预案管理和更新市商务局应根据情况变化及应急工作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8.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娄政办函〔2008〕141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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