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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5〕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0日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以下称公园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公共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城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住建、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物价、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园广场维护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第六条公园广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公园广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的编制及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七条新建公园广场应当布局合理,优先选择历史、文化等遗迹、遗址和自然景观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地、弃用封闭的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广场。公园广场选址定点,由规划部门会同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城管部门共同踏勘,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经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绿线控制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侵占。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管部门同意。第九条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报规划、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公园广场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管部门审批,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第十条公园广场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广场的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第十一条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验收,市城管部门应当参与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第十二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机制,并积极落实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第十三条公园广场的植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二)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三)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第十四条公园广场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二)保持水体清洁,无明显异味;(三)保持安静,杜绝噪声扰民,对可能引发噪声扰民的行为,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要有具体管理规定,并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噪声扰民;(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不得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广场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五)各类标识标牌必须符合公园广场总体规划要求,不得设置影响公园广场景观的广告招牌。第十五条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二)加强公园广场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和维护;(三)特种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四)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第十六条公园广场设置游乐等服务设施,应按规定报市城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其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广场绿化环境质量,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二)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四)有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五)向游客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设置的大型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园广场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广场规划布局,并与公园广场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第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原则上只允许举办公益性活动,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公园广场内举办公益性活动,应报城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广场绿化和环境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园广场内生火、烧烤、宿营等。公园广场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工作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公示管理并按程序审批,必要时需组织论证或听证。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广场绿化,保护公园广场设施,维护公园广场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二)在公园广场设施、树木、雕塑上攀爬、摘果、涂写、张贴、刻划、吊挂等;(三)攀枝摘花、损坏花草树木;(四)在公园广场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环境和秩序;(五)焚烧冥纸、燃放鞭炮、放孔明灯;(六)噪声扰民,休闲活动所产生的音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七)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八)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九)擅自在公园广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损坏绿化设施;(十)携带大型宠物入园;(十一)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十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商品展销、游商兜售;(十三)在非指定区域从事滑滑板、溜旱冰等活动;(十四)其他损害公园广场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实施。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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