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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2〕9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民负担重点乡镇和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2〕9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民负担重点乡镇和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巩固减负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69号)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农民负担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监控的办法》(湘农负监办〔2009〕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我市农民负担重点乡镇和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对我市农民负担重点乡镇和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切实解决易发多发、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农民负担进行监管的制度建设,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加大对农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以点带面,推动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二、重点监控对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和县(市、区)直涉农部门,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一)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权益的;(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违反规定操作财政奖补的;(三)不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规定,执行和落实惠农补贴、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备案和公示制的;(四)在农民负担检查、暗访或专项审计中发现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且整改不力的;(五)落实减负惠农政策问题较多、信访量大、群众反映强烈而重视不够、整改不力,造成农民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六)因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重点监控对象名单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检查、暗访和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抄送市、县(市、区)组织、人社等部门。三、重点监控目标(一)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要对落实减负惠农政策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负责制,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将落实减负惠农政策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二)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必须确保当年农民负担在上年基础上明显减轻,确保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三)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必须确保减负惠农政策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补贴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户,杜绝滞留、抵扣、截留、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同时要建立村级支出财政保障机制,保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村,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四)受重点监控的乡镇必须确保辖区内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进行民主议事、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奖补项目未经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等违规违纪行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严禁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五)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必须确保本辖区内涉农收费行为规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民办证、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无违规乱收费、多收费、搭车收费和乱罚款等情况。(六)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必须坚持和落实好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制”、强农惠农资金“备案与公开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等8项相关制度,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上述任务目标,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列为下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四、重点监控措施(一)年初交办。年初,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对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进行工作交办,指导、督促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减负惠农政策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查纠存在问题,并在监控期间逐季度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度和问题整改情况,确保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年中抽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对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进行年中抽查,同时对重点上访件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对于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乡镇、部门反馈,对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对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三)年终考核。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对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落实减负惠农政策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情况纳入当地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政绩考核范围。(四)警告问责。对受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在当年实行黄牌警告,其党政一把手、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提拔调动。对连续2年被重点监控的乡镇、部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3〕20号)等规定,向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和干部使用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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