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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5日娄底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阶段划分1.5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管理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组3.应对准备3.1预案及方案制定3.2应急物质和资金准备3.3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3.4信息通报4.应急响应4.1Ⅳ级响应4.2Ⅲ级响应4.3Ⅱ级响应4.4Ⅰ级响应4.5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4.6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5.恢复评估5.1总结和评估5.2恢复社会基本服务6.监督管理6.1宣传、培训和演练6.2督导与评估6.3责任与奖惩7.附则7.1预案的修订7.2预案的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我市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急工作。1.4阶段划分根据《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规定,依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恢复评估阶段。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的统一领导与指挥,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2)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法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对水平。(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建立健全全市流感大流行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及时响应,快速反应,有效处置。(4)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教,提高公众防护能力;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应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2应急组织管理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广铁集团娄底车务段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在应对准备阶段,市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在应急响应阶段,市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畜牧兽医组、社会治安组、对外合作组,开展相关工作。(1)综合组。由市卫生局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畜牧水产局、市科技局、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市指挥部的会议组织、重要工作督办、信息管理、专家组管理等工作。(2)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应对策略、措施及建议。(3)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铁集团娄底车务段、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疫情防控物资及产品质量保障、资金保障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应急通信保障。(4)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疫情信息互通,开展疫情防护知识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和心理疏导。(5)畜牧兽医组。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及其信息管理,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技术培训,指导各地稳定养殖业生产。(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信访局、武警娄底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密切关注因疫情引发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7)对外合作组。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收集省内外疫情及防控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市内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工作。各工作组还需做好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2.3专家组市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1)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流感大流行不同阶段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2)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3)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4)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应对准备3.1预案及方案制定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市教育局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学校防控方案。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负责制订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等技术方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交通检疫技术方案。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旅游团队疫情防控方案。娄底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娄底支队负责制订系统内部流感大流行防控预案。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养老机构流感大流行防控方案,市司法局负责制订系统内部流感大流行防控方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3.2应急物质和资金准备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开展全市流感大流行疫苗、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订使用方案。市经信委按照需求建议做好调运准备,并对相关疫苗、抗病毒药物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组织加强重要物质的紧急调度、交通运输协调和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工作,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我市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市科技局优先对流感大流行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研发有关科研项目予以支持。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落实疫情应急工作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支付参保人员在流感大流行期间的医疗费用。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3.3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卫生局负责健全覆盖全市的流感监测网络,完善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建设,开展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负责完善动物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动物流感监测工作。流感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监测及应对策略和措施。3.4信息通报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地区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市卫生局加强与娄底军分区、武警娄底支队的联系,健全军地信息互通机制。4应急响应根据流感疫情流行发展程度,应急响应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市指挥部视全市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应急响应。同时,及时报告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由其决定是否启动省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1Ⅳ级响应4.1.1启动条件(1)新型流感病毒在本市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市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2)我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4.1.2应急措施(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加强疫情监测,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2)出入境检验检疫。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娄底车务段、娄底汽车站加强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疑病例和受污染物资。一旦发现有发热(腋下体温≥38℃)症状者,在有防护的条件下移交卫生部门,实施医学观察。(3)医疗救治。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病例一般就地治疗,重症及危重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有关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5)疫苗、抗病毒药物、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对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4.2Ⅲ级响应4.2.1启动条件(1)新型流感病毒在本市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市,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2)我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4.2.2应急措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2)出入境检验检疫。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3)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4)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和研发。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5)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省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发布外出旅行警示。(6)其他措施。做好学校、车站等重点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4.3Ⅱ级响应4.3.1启动条件(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4.3.2应急措施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专家组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2)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工作。(5)社会措施。依法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实施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4.4Ⅰ级响应4.4.1启动条件(1)我市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2)全市一半以上县(市、区)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4.4.2应急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2)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3)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4.5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各县(市、区)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疫情;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互通疫情信息,并加强与驻娄部队、武警部队等的相关信息沟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做好相关健康教育知识及信息发布工作。4.6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当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5恢复评估5.1总结和评估各级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总结与评估。5.2恢复社会基本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6监督管理6.1宣传、培训和演练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流感大流行防控与应急能力。市级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并指导各县(市、区)、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技术水平。6.2督导与评估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自我评估与检查,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述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对准备工作。6.3责任与奖惩根据有关规定,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7附则7.1预案的修订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和省卫生厅有关指令、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7.2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方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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