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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4〕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4〕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8日娄底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3〕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由市考核办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负总责。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为《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2〕15号)中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完成情况。第五条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采用用水总量指标进行考核。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备供水设施提供生活、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和其他特殊用水,取自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自然水源的总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淡水养殖、冲沙、旅游、河道内环境等只要求河流、水库、湖泊内有一定流量或水位的用水。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的用水户用水量按计量设施数值核算,未装置取水计量或装置不合格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算用水量。大中型灌区用水量通过取水计量设施监测灌区渠首引水量计算。小型灌区及其他农业用水量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典型监测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分散供水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核查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第六条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个指标进行考核。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一定区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用水量。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工业企业用水量,通过读取工业企业在公共供水管网的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利用自备水源取水的通过读取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用水户按最大取水规模核算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指灌区在一次灌水期间从水源引水到田间作物吸收利用水的过程中灌溉水利用程度,采用被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计算。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通过监测灌区最终储存到作物计划湿润层或田间设计灌溉水层深度的灌溉水量分析计算。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采用第五条用水总量中相关数据计算。第七条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采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进行考核。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一定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管理(考核)目标的水功能区个数占区域内水功能区评价总个数的比例。当辖区内参评水功能区总数少于3个(不含本数),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各水功能区水质达到水质管理目标的监测次数与总监测次数的比例来代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用按月取样分析和实时监控数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与考核的水质指标主要项目包括COD、氨氮、砷、镉、铅、总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水功能区和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实行监测,逐步实现实时监控。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相关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考核评分。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及水质考核目标由市水利局确定。第八条对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单独考核,考核得分纳入所在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评分。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名录及其用水考核目标由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名录和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确定。建立用水大户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凡年度用水量20万吨(含20万)以上的用水户,需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生产用水量(不含重复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第十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一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第十二条市水利部门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拟定本市和各县(市、区)年度控制目标,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送省考核工作组审定。根据审定后的年度控制目标,市水利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拟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并报省考核工作组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于当年3月20日前,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第十四条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3至4月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第十五条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第十八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市、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2.各县市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3.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分标准5.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县市区用水总量(亿立方米)2015年2020年2030年娄星区2.832.953.06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0.70.730.83双峰县3.73.743.68新化县44.044.08冷水江市2.192.292.63涟源市3.863.933.89市预留水量0.220.220.23全市17.517.918.4附件2各县市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县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15年2015年娄星区900.4795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820.4795双峰县1320.4799新化县1350.4773冷水江市1440.4773涟源市1370.4790全市1180.4790注:工业增加值采用2010年不变价。附件3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县市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15年2020年2030年娄星区879295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879295双峰县879295新化县879295冷水江市879295涟源市879295全市879295附件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分标准序号评价指标分值评分说明1用水总量12.51、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12.5分;2、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0分。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2.51、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12.5分;2、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0分。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2.51、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12.5分;2、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0分。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2.51、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12.5分;2、指标值<考核目标值,计0分;3、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不达标,上游县市区本评价指标计0分。总计50附件5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分标准评价指标分值评分说明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12.5分)1.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1.51、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明确辖区内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计0.5分;未明确,计0分。2、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明确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0.5分;未明确,计0分。3、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明确辖区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目标,计0.5分;未明确,计0分。2.严格水资源论证2.5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全部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计1分;有1个项目未论证,扣0.5分,最多扣1分。2、规划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全部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计1分;有1个规划未论证,扣0.1分,最多扣1分。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满一年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的取用水情况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组织项目业主开展后评估,评估1个,计0.1分,最多计0.5分。4、越权审批,1个扣1分,最多扣2.5分。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31、取用水设施验收。全面进行取用水设施验收或评估,并出具验收或评估意见,计1分;有1个项目未进行验收或评估并出具验收或评估意见,扣0.1分,最多扣1分。2、计量设施安装。取用水户依法全部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运行正常,计1分;有1个取用水户未依法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扣0.1分,最多扣1分。3、水平衡测试。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按照水资源评价要求,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开展用水全过程的水平衡测试,对取用水进行评价。每新开展并完成1个水平衡测试,计0.1分,最多计0.5分。4、取水许可登记。建立完整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帐,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库,计0.5分;未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库,或台帐信息不完整,1个取用水户扣0.1分,最多扣0.5分。5、越权发证,1个扣1分;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1个取用水户扣1分;最多扣2.5分。4.严格水资源费有偿使用2.51、水资源费征收。依法足额征收、及时上缴水资源费的,计1分;不足额征收的,扣0.5分;不足额及时上缴的,扣0.5分。2、水资源费使用。水资源费年度征收额度全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计1.5分;部分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按比例计分。3、存在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该二级指标评价分值计0分。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11、机井建设审批规范管理。新、改、扩建机井全部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计0.5分;有1个未审批,扣0.1分,最多扣0.5分。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全部关闭,计0.5分;有1个自备水井未关闭,扣0.1分,最多扣0.5分。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21、建立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计0.5分;否,计0分。2、明确水资源调度相关部门责任,计0.5分;否,计0分。3、建立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计0.5分;否,计0分。4、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年度调度计划,计0.5分;每少一项,扣0.2分,最多扣0.5分。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0分:1、超过取水许可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批准水资源论证或发放取水许可证;2、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批准水资源论证或发放取水许可证;3、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批准水资源论证或发放取水许可证。(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12.5分)7.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2.51、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中,计0.3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中,明确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和目标,计0.2分。2、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实行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制度,计0.5分;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计0.5分;实行生产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计0.5分;出台合理的中水价格政策及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促进使用中水,计0.5分。8.强化用水定额管理31、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用水定额标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名录另行下达)全部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计2分;有1个未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扣0.1分,最多扣2分。2、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环节,依据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核定取水量的,计1分;1个未依据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扣0.1分,最多扣1分。9.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3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1个项目计0.1分;在初步设计阶段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1个项目计0.1分;最多计1分。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审核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的,并出具评估意见,1个项目计0.1分,最多计1分。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节水设施经过验收的,并出具验收意见,1个项目计0.1分,最多计1分。10.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41、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当年新完成1个粮食生产或蔬菜生产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示范工程,经验收符合相关节水标准,计0.1分,最多计0.5分;灌区渠道衬砌当年每新完成10km,经验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计0.1分(不足10km的按比例计分),最多计0.5分。2、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当年新完成1个工业企业(包括利用公共供水的工业企业)节水工艺升级或者改造,经测试符合相关节水标准,计0.1分,最多计1分。3、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大于15%,计0.5分,每大于15%的1%,扣0.1分;推动城市生活小区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1个小区完成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计0.1分,最多计0.5分。4、服务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对公共场所和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强化节水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计0.5分;有1家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扣0.1分,最多扣0.5分。下列情况之一者,“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0分: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或技术。(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12.5分)11.完善水功能区划11、划定并公布县(市、区)水功能区划,计0.5分。2、进行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全部完成,计0.5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不含市批准的水功能区划)12.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21、依法核定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计1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核定工作的水功能区个数比例计分。2、明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年度控制目标,计0.5分。年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排污单位,计0.5分。部分分解的,按分解工作涉及的水功能区个数比例计分。1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21、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设置论证审批,全面经过论证审批的,计1分;有1个未经过论证审批,扣0.2分,最多扣1分。2、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全部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计0.5分;有1个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扣0.1分,最多扣0.5分。3、入河排污口全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计0.5分;有1个未进行登记,扣0.1分,最多扣0.5分。14.加强水功能区监测2.51、水功能区全部按照规范进行水质监测,计1分;部分监测的,按监测的水功能区个数比例计分。(不含省批准的水功能区划)2、水功能区全部实现水量、水质同步监测,计1分;部分实现同步监测的,按同步监测的水功能区个数比例计分。(不含省批准的水功能区划)3、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全部实行实时监控,计0.5分;少1个,扣0.1分,最多扣0.5分。1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2.51、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计0.5分。公布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计0.5分。部分划定保护区的,按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个数比例计分。未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计0分。2、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成1个并经过验收达标,计0.2分,最多计1分。完成部分达标建设任务的,按投资完成比例计分。3、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经政府批准,计0.5分。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有入河排污口的,该二级指标评价分值计0分。16.水生态保护与修复21、政府批准河流最小控制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最低控制水位,计0.5分。2、开展水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完成1个计0.1分,总分0.5分。3、开展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完成1个计0.1分,计0.5分。4、建立辖区内水生态补偿机制,计0.5分。下列情况之一者,“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0分:1、在现状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的水功能区或地区,批准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2、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未能及时处理或造成重大影响。3、新、改、扩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道、湖泊、水库的。(四)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12.5分)17.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31、成立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计1分。2、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计1分。3、政府明确各职能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工,计0.5分。4、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计0.5分;少1条红线扣0.2分,最多扣0.5分。18.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31、出台本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计1分。2、考核结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告,计1分。3、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计1分。19.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2.51、建立覆盖本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监控体系,计1分。2、建立本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计0.5分。3、具备水资源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计0.5分。4、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计0.5分。20.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41、县(市、区)政府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城乡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计1分。2、成立专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资源行政管理服务的、具有合法的独立编制和职能职责的行政事业性质单位,计1分。3、公共财政对水资源实时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并有成果的,计1分。4、开展水资源政策法规及知识宣传教育,计0.5分。5、建立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计0.5分。(五)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用水考核对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实施用水考核。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所有企业取用水实施在线监控,没有实施在线监控,少1个扣1分,最多扣50分。2、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企业没有完成用水考核指标的,1个扣计1分,最多扣50分。3、本项总扣分最多50分。(六)一票否决下来情况之一者,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分总分值为0分。1、考核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或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新上建设项目;2、考核期内发现新、改、扩建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没有优先考虑节水要求,用水指标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标准的;3、考核期内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存在城市规模过度扩张,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用水粗放等现象。总计50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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