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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4〕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4〕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4〕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精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第三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四)对市食安委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辖区、本单位监管年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七)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情况;(八)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第五条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半年自评、年终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方式进行。市食安委办公室每年8月15日前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次年1月15日前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第六条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一)破获和查处市、省、部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案件的;(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三)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由市综治部门把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九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市食安委审定,市食安委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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