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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3〕10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3〕10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涟源市、新化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涟源市、新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工作,切实夯实基础,强化监管,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与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停止营养改善计划中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供餐。立即暂停营养改善计划以外各级各类学校由学校或班级统一组织订购的学生奶、面包等食品的派送。试点县市和学校要依法依规稳妥处理与食品配送流通企业的善后工作。对拒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中关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规定,由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供餐的,要予以严肃追责或问责。二、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一)凡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必须实行学校食堂供餐;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的规定尽快完善必备条件。学校食堂应主动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供餐。各试点县市要迅速拿出学校食堂建设方案,强力推进,确保到2014年秋季学期前,除少数交通不便的教学点和规模较小的村小外,都必须通过学校食堂向学生供餐。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二)交通不便、规模较小、没有食堂(伙房)的村小或教学点,要在充分听取当地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向已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餐,或采取家庭托餐等形式,妥善解决学生供餐问题。接受学生托餐的家庭应当具备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准入条件(见附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托餐家庭完善有关食堂设施设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达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发证。发证只收工本费。三、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和责任主体。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自职责,紧密合作,加强对辖区内学校供餐的监督和管理。要根据实际需要,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经费、执法用车等问题,不断创新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监管实效。四、实行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营养改善计划实行陪餐制度,校长、总务主任、食堂安全特派员要提前半小时试餐(餐费自理)。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定,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六、各地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的政策。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政策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附件:1.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300人以上学校食堂)2.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300人以下学校食堂)3.家庭托餐准入基本条件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抄送:娄星区、冷水江市、双峰县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附件1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供餐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单位名称:地址:核查日期: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1.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1***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3*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4***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7***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8**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9*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1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11*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1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13*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14**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15**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16**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17*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8**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19*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20*6.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1**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2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23*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24***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5***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26***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27*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28**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29***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0**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31**9.设备、工具和容器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3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33*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34*10.通风排烟设施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35**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36**11.采光照明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37*12.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38*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39*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40**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41***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42*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43*14.专间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44**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45**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46***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47***15.更衣室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48*16.厕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49***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50*注:1.本表共50项,其中关键项13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1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附件2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供餐3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名称:地址:核查日期: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1.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1***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2***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3***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6***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7**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8*凉菜间面积≥5㎡。9***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10*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11**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12*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13*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1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15*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16*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7**4.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18**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19*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20***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1***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22***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23*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24**6.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5**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26*7.设备、工具和容器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7**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28*8.通风排烟设施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29**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30*9.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31**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32*10.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33**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34***11.专间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35**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36**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37***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38***12.厕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39***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40*注:1.本表共40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4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3.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附件3家庭托餐准入基本条件一、室内经营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不得经营凉菜制作、面点制作、生食海产品。二、厅堂醒目位置统一设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等制度。三、所有从业人员要取得年度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配备2套浅色工作服。四、制作、储存就餐场所远离污染源,水源安全可靠。五、场所要求1.在供水设施附近设置清洗区域,承担食品原料的粗加工和餐饮具的清洗工作。加工间内与外环境相通的所有门窗安装“三防”设施。2.清洗区域和加工场所必须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质(如瓷砖、不锈钢)铺设工作台(池)面和1.5m以上的墙裙,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不得有积水。3.用于生食、半成品、熟食的刀具、砧板等工具、用具分开摆放,并张贴醒目标识,存放场所应位于“三防”设施内或密闭容器内。六、有专用的清洗、消毒、保洁、冷藏(冻)设施1.清洗区域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以及餐具清洗池;水产品池和25平方米以下小餐饮的各类水池可用不锈钢或塑料盆代替,但必须设置清洗盆摆放台;清洗和粗加工不得在地面进行。各类水池(盆)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配备足够容量并能正常运转的专用餐具消毒柜,并张贴醒目标识。3.配备足够容量的密闭、专用、易于清洁的餐具保洁柜,并张贴醒目标识。4.配备足够的专用冷藏、冷冻设施,做到生食、半成品、熟食分开存放,并张贴醒目标识。七、“三防”设施齐备1.加工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必须安装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如便于清洗的纱门纱窗、塑料垂帘等,且处于关闭状态。2.就餐场所所有待直接食用的食品佐料以及调味品在摆放时必须加盖纱罩。3.封堵室内外各种鼠类通道,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木制门下包4-8cm铁皮,防止老鼠出入。4.废弃食物盛放容器与垃圾桶应加盖密封,并张贴醒目标识,及时清运,并及时清洗容器与垃圾桶。八、食品存放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货架、货柜、冷藏(冻)柜,按大件上架、小件入柜原则进行存放。九、面点制作区域三防要求与切配烹饪场所要求相同,并为专用区域。十、配备专用留样柜(小型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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