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3〕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1日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林场、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市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依法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七)在各自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见附件)。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七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超过控制指标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在娄单位、市直机关单位、乡镇(街道)、市属企事业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1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附件: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附件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日常履职情况的督查工作。(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九)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十一)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十三)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十四)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十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系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市公安局(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九)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测审验登记和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市交通运输局(一)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含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七)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市公路管理局(一)负责公路养护、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修建过程中的公路安全畅通,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二)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三)合同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拆迁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管,协调民用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六、市国土资源局(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七、市水利局(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八)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八、市农业局(一)负责农业企业、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初级农产品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九、市农机管理局(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农业工程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市教育局(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一、市卫生局(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二、市科学技术局(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四)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二)监督、指导、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及其产权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五)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七)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前置条件的审核。(八)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九)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十一)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五)参与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七)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八)负责建立工伤保险工作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九)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七、市商务局(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市监察局(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三)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和我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市财政局(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二)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一、市林业局(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三、市煤炭局(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二)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生产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七)牵头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煤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调度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八)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九)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四、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娄底分局(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配合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四)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八)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负责煤矿救援队资质认定及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十)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及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五、市环境保护局(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四)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七、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八、市广播电视台(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二)组织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九、市统计局(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娄底电业局(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三)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四)负责原电力系统所属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六)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九)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负责城市环卫、路灯、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广告招牌、渣土调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上述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参与上述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二、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一)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服务。(二)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四)承办上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三、市气象局(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和雷电灾害安全评估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四、市地震局(一)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五、市政府法制办(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二)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六、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一)负责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二)组织协调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七、市邮政管理局(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证规定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八、市烟草专卖局(一)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十九、市体育局(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市规划局(一)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管理全市有关用地规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等专门区域,推动有关化工企业进区入园,保障安全用地。(二)负责审批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提出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对违反规划危及安全的依法不予许可。(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跟踪管理规划条件核实、指导和督促各规划分局对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设的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四)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协调调查处理违法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事故。(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一、武警娄底支队(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商请,负责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二、市总工会(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二)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化文件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三)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四)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四、万宝新区管委会(一)综合协调管理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娄星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新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协助组织新区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四)协助安监部门开展事故统计和伤害调查、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协助、配合娄星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新区组织开展的安全监管工作。(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十五、市政府其他部门(一)市民政、机关事务、民族宗教、粮食、人民防空等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