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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5〕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日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政策研究,制订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四)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大会批准后下达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六)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七)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八)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九)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会批准后,牵头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同财政部门对重大项目组织评审并公示;(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六)负责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相关财务信息等资料;(八)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九)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十)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二)负责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三)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四)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五)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六)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须明确由1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并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新增项目必须是民生项目、上级政策要求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严格控制部门尤其是临时性议事机构的工作性质的专项资金。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适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和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各类产业专项资金要更多地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功能,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各类专项资金原则上70%安排用于保重点,30%用于统筹兼顾。同时,禁止在生产性专项资金中安排单位工作经费。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用途,测算资金需求,编制绩效目标,并随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见附件3)。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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