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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5〕6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函〔2015〕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5〕6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涟新支线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涟新支线项目建设用地补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永久征地的补偿标准(一)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与青苗补偿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行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13〕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年·亩地类水田旱土经济林园地、林地其他土地标准1700150015001200800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宅基地,确需占用宅基地的参照娄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补偿安置;(二)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娄政发〔2013〕7号、娄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只补偿一年或一次;(三)临时用地的测绘费、工作经费分别按300元/亩、500元/亩的标准支付;(四)临时用地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用地业主应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恢复;临时用地涉及相关用地手续由用地业主依法申请办理,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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