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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5〕6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5〕6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娄底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第五条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级目录的管理机构,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改办)具体承担,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动态管理、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统计分析、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目录纳入政务大厅窗口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改废释等情况,拟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办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并报送说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和必要性材料。审改办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实施必要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上级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有关依据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意见报同级审改办。审改办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审改办审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实施的,经本级审改办审查并报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向下级承接机关下发正式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及时办理移转交接手续。第九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或变更(含事项合并、名称变更、类别调整等),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同级审改办提出调整意见,审改办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因职能调整、机构改革而撤合并转等原因需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新实施机关商原实施机关报同级审改办备案。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实施地审改办备案。县市区审改办要将目录及相关信息报市审改办备案,市审改办应当对目录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和纠正。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的长效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下放、调整:(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的;(二)临时性行政审批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等市场机制进行管理的;(四)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六)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七)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九)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第十二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各级审改办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核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探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批量审批。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应当报经同级审改办审查同意。标准化实施办法和相关后续管理制度应当报同级审改办备案。第十四条各级审改办应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单位行政审批信息报送同级审改办,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规范动态管理以及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评估内容。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报同级审改办汇总分析,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各级审改办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评估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增加、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六、八、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各级审改办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度,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应将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进驻的审批事项加强动态监管。第十七条目录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审改办以及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各级审改办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由同级审改办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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