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函〔2016〕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函〔2016〕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6〕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和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评审,从项目前期源头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质量和投资控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发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评审范围(一)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四)市发改部门申请国家资金且需要组织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五)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三、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征集、管理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同时,根据投资评审需要、评估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库的专家及工程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一)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自愿申请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过程中的现场勘察调研工作;2.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直从事专业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经济标准,有类似评审的实践经验;4.善于、敢于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依据科学充分、结论准确可靠;5.清正廉洁,无不良记录,能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能在时间上保证参加适量的评审工作。(二)申请入库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0%;2.具有所申请专业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3.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工程咨询专业,选择政府投资比较集中的若干个专业,每个专业选择3家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入库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四、评审程序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自行组织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对于特殊事项,可委托特定的咨询机构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一)自行组织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任务。项目单位报送项目资料到市发改部门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市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评审任务,移交项目资料到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2.组织评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通过会议方式集中开展评审。参评的专家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具体项目专业需要在专家库内选配。参评专家应提出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书面意见,并对评估意见负责。3.撰写报告。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专家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报告修改完善文本,补充相关附件资料,同时撰写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真实性和质量负责。4.成果运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报告和修改后的其他资料送市发改部门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委托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任务。项目单位报送项目资料到市发改部门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市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评审任务,移交项目资料到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2.确定评估机构。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按专业对应原则,确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移交项目资料。委托协议应明确评审内容、重点、质量要求、完成时限和评估费用等,作为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评估任务、结算费用的依据。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分专业对入库的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作为首次选定咨询机构的依据。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按排序的先后,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并与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3.组织评审。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制定评估方案,组织评估,并根据专家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修改文本,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撰写评估报告。4.成果运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复核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修改后的其他资料送市发改部门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五、评审费用评审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3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95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执行。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独立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评审项目数量和标准核算。评审费用的使用和支付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委托评估费用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参照上述标准,按照“一项目一协议”方式协商确定。六、监督管理(一)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廉洁、高效”原则,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项目设计、建设规程、规范等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评审质量负责。(二)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专家综合评审结论或咨询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报告,为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评审报告是市发改部门审批(核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需要评审但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批复。(三)评审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审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评审工作要按要求如期完成。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要全程接受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指导和监管,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四)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估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要认真核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五)市发改部门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六)进入评估机构库并接受了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公布的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删除,情节严重的,由市发改部门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2.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3.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4.无特殊原因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5.擅自向委托单位以外单位透露评审过程情况或具体投资结果;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七)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将其从专家库退出;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申请入库的登记资料有造假内容;2.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审的;3.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发表言论和提出咨询意见;4.评审过程中收受项目相关单位的现金、有价券卡和贵重礼物的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