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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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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娄政办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监管执法责任(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林场,下同)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及时修订调整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组织有权机构予以查处。(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授权等方式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明晰市、县、乡分级监管的原则和具体对象,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监管执法职责。(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相关经济保障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生产经营企业今年必须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二、全面推行计划执法(一)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要做到地域、行业、领域全覆盖,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程序处理到位。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依据。(二)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等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调集力量集中执法,攻坚克难,形成震慑。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域、行业(领域)和监管对象。(二)严格依法执行到位。执法检查必须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要及时启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挂牌督办或事前问责等约束机制和措施,确保监管成效。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制度,坚决消除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四)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权部门处理。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一)规范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安全生产法》执行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本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决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取得执法资格证方可从事执法活动。(二)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管执法内部工作制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执法软件,依法依规不断完善执法程序。重大执法案件事前应编制执法工作方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工作方案执行。从2016年起,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全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示。五、加强监管执法监督(一)强化内部监督。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指导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二)强化外部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管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监督执法违法行为。(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六、增强监管执法合力(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城市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周边安全距离和项目安全条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界定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防止互相推诿,消除监管盲区。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形成“查无打非”合力。(三)建立诚信约束机制。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在各行业培育和不定期评选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及时曝光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企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资质许可、职业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省联网,2018年前实现公众查询。七、加强监管执法保障(一)优化执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意识,推动制修订安全生产政策,全面清理废除与依法治安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无禁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园区管理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二)健全执法机构。各县市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明确监管执法职能,充实监管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含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协管员。各县市区要鼓励探索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及各类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年内市县乡三级安监机构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取”,上岗前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岗前执法资格培训。在岗人员每年须接受不少于3天的专业培训,每3年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业务知识更新轮训。鼓励在职非专业人员参加大专院校脱产专业培训,鼓励在职安监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核。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9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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