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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4〕2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4〕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4〕2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与《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9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娄政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促进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三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规程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第四条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第六条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跟踪审计监督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七条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范风险”工作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明确跟踪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形式。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作业依据。(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形式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3.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4.年度预算安排情况;5.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6.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7.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8.其它情况。(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4.审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7.实施阶段节点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审计内容及其审计方法;8.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流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大项目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后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时,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成员名单(包括协审人员名单);(五)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及审计要求;(六)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第十一条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二)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四)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五)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六)验工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九)“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十)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第十二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工作日志》,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工作日志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客观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意见;(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六)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第十七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跟踪审计意见书由审计组写出初稿,经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审计组应重视审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审计意见和建议;(三)被审计单位意见;(四)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并作好相关记录。第十八条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一般需每月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终由审计组向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出具年度跟踪审计工作报告。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定文书。并按审计准则整理好跟踪审计资料。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二)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三)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四)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五)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合同中有无体现;(六)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七)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八)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合同的订立、转让、履行、终止等情况,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检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四)检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检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五)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六)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七)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八)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九)检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十)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十一)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即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二)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三)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四)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五)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七)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质量与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二)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规、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应于该建设项目;(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的重点环节及其内容。跟踪审计不同阶段的重点环节一般包括:(一)前期准备阶段本规程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八)项。(二)项目实施阶段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九)项。(三)竣工决算阶段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七)项。第四章审计方法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期审计;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点审计。定期审计与定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驻场审计是指审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程审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做为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第二十七条实施阶段定点审计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列入重点环节的内容,仍然采取定期审计的形式,审计视野应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定期时间间隔具体可视实际需要确定。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可按下列方法实施:(一)前期准备阶段1.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2.审计组在项目拆迁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1)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2)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3)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3.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一般不参与相关开标、评标或比选会议。4.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参与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励措施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并提出审计意见。(二)建设实施阶段1.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方式,其中包括阶段审计的期限、关注的重要节点等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没有特殊原因,审计组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2.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3.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4.对于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5.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组审计。6.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7.对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三)竣工交付阶段1.工程结束,审计组依据已审计的分期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2.重点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等。3.检查复核跟踪审计阶段操作的规范性。第三十条财务审计应按以下审计方法实施:(一)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对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账户科目设置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二)审计待摊投资的支出是否有依据,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和规定进行支付;(三)对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财务审计人员根据工程每期审定的数据(该数据由工程审计人员将分期审定的工程结算单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汇总提供),由财务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或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四)对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的核算进行审计。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设备材料的供应是否根据工程的进度和需要进行;(五)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帐,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第三十二条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第五章跟踪审计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审计组要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并加强协调,参加项目实施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中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收集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投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的重要影响的事项审计组应当参加,只发表审计意见,不参与决策管理。审计组应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跟踪审计台账》。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中要注明“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定数为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二)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三)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四)认真做好审计工作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台帐;(五)分阶段向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提供概算编制及建设程序审计报告,征地、拆迁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汇报;(七)协助对中介机构参与跟踪审计的考核记录。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娄政发〔2014〕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娄底市本级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或以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娄底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审中介机构是指被娄底市审计局通过招标方式选中的参与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初审的中介机构根据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第五条参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受托责任,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六条娄底市参审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应当由市审计局召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七条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市以外注册的公司,应在本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二)执业3年以上,具备乙级及其以上的与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等级;(三)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四)具有建设项目审计经历,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第八条从审计备选库中进入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前要向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报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名单;所报人员必须从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3年以上,具备湖南省造价员以上资格;所报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第九条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应对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考评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考评办法由市审计局制定。第十条在正式参与项目审计之前,参审中介机构应当与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合同中应当约定保证金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担保的事项(包含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参审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就审计质量和廉洁自律向审计机关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应先送交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再由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移交给参审中介机构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参审中介机构应在接收资料一周内,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第十四条参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五条参审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审计委托后,在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的安排下与被审计单位召开见面会。实施现场实地勘察、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审核程序,必须通知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由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安排并派员参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取证。审计中与施工方有争议事项应当告知建设方并按审计的规定作好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并出具其书面证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参审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家一起就参审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初审结果进行核对,实施“二审定审”。第十六条受托项目审计工作任务完成后,参审中介机构必须向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提交初审报告。初审报告除应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行业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审计的要求。同时,参审中介机构必须将工程资料全部返还给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并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归档立卷工作。若有资料遗失,依法依规追究参审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复审。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构按“三级复核”程序复核后,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要对参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参审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及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聘用参审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第十九条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对参审中介机构项目初审结果进行二审后,核减率大于3%(含3%)的,对发现问题分清原因予以警告并扣减审计费用的50%;核减率大于5%(含5%)的,对参审中介机构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我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2年内累计发生2次(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该项目的审计费全部扣减。第二十条聘用参审中介机构及复核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由市审计局在财政安排的专款中列支;付费标准不得超过湖南省物价部门的规定。由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与参审中介机构协议约定,结算时报市财政局审核支付。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从事审计工作和协助参审中介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参审机构或者与委托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委托审计及相关工作情况。违反本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参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被审计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标底、工程结算系本参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第二十三条参审中介机构违反相关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选库准入资格,并向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违纪行为:(一)直接接受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二)私自与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发生任何接触;(三)办理审计事项,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隐瞒、变更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和虚报工程决算的问题;(四)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给予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它礼品;(六)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的宴请和营业娱乐场所消费;(七)泄露或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八)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九)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十一)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十二)不履行聘请合同规定和其他义务的。第二十四条参审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参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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