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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6〕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6〕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上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行政辖区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含)0.2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三)经区国土资源、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初步名单;(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对区国土资源部门返回的初步名单再次公示;(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审定;(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进一步细化保障内容和方式1.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的标准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8%×补贴年限。2.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岁的时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按16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每从事农业生产3年(不足3年的按3年计算)补贴1年的标准计算,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3.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公式计算参保缴费补贴总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其缴费补贴,在其个人帐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一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他社会保险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主决定。三、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用地单位缴纳。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按公益性、基础性、工业性开发用地60元/平方米,商业性开发用地9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二)政府划拨。市财政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市、区两级政府根据财政体制和财政状况进行补充。四、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一)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职责: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向财政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预算建议。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当年参保缴费额的1.5%安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区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行政辖区内在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前符合参保条件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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