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政办发〔2011〕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1〕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范围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在今年11月底前按分级经办的原则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县(市、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由各县(市、区)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属企业和省属下放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等由市直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需要进行全面伤情核查。通过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伤残程度。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二、资金筹集老工伤人员费用统一由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对尚未参保的市直和县(市、区)所属的在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省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以与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或分年分期等方式足额缴纳。(二)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鉴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资金目前支大于收的情况,可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费率范围内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市直和县(市、区)经办机构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提取3-5%做为老工伤统筹资金,由市里统一调剂,其余老工伤统筹资金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兜底。(三)中央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或省属下放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企业的留守处或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报省财政核实后一次性将相应的工伤保险预留费用拨付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原洪源、碱厂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在改制时未移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年底前移交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相关费用。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相关政策待遇,其旧伤复发的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机构治疗、定点机构配置,审核支付严格执行“三个目录”。三、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各县(市、区)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规定的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督促,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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