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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函〔2016〕6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函〔2016〕6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娄底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三)全面清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四)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五)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用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加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类矛盾,2016年11月30日前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工作。逾期未完成征收又未申请置换用地审批的,将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并核减或调剂下年度同等面积农转用指标。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2016年11月30日前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逾期未完成土地供应的,将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并核减或调剂下年度同等面积农转用指标。(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予以公告。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合同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的基准地价为基准计算土地价款。3.因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建设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三)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四、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5-8月)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统一法律文件格式。各县市区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2.多管齐下,调查核实。利用全市土地供应台账、日常动态巡查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历年闲置土地调查数据、全市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结合2015年航拍高清影像图,初步查清各县市区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然后开展实地核查。对涉嫌闲置的土地,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土地动工开发情况、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有关情况,以及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收集土地及规划等相关审批资料和举证材料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部门核实,所涉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闲置原因,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土地征收情况及未及时供应的原因,经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后,对不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于2016年8月31日前准备好举证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监察部门备案。3.选取典型,集中查处。各县市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选取面积大、闲置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为全面清理处置工作积累经验。坚持边处置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二)全面处置阶段(2016年9-10月)各县市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及时研究制定供地方案,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逐宗拟订处置方案,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下达相关处置文书,做到依法处置一宗核销一宗。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县市区上报的清理台账中抽选2宗以上面积大、闲置时间长、恶意炒地囤地的重大典型闲置土地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处置完毕后,及时汇总形成清理处置总结报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部门备案。(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量化考核,重点检查清理处置工作是否有序组织开展、是否全部依法处置到位,对检查验收结果予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走过场不依法处置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监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娄底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清理处置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城投集团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快审快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据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对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尽快审结案件,依法解封土地;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在处置工作完成前,暂不予查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中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案查处。市监察局:负责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公职人员在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市经信委:提供有关项目的相关资料。市公安局:负责处理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事件,依法查处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出具属政府预算安排投资的项目宗地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意见;负责筹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宗地建设详细规划;负责出具是否因规划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意见。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合同,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市住建局:负责出具因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意见;负责房屋拆迁费用的审核把关。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市城投集团:负责出具因土地遗留问题造成土地闲置的意见;负责解决闲置土地的遗留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各工业园区:提供入园协议及相关承诺,对企业入园后的开工、竣工、投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处理遗留问题,对闲置土地提出处置建议。(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县市区下发行政监察书;对因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执行不力的县市区和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攻坚克难。(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坚持做到“净地”出让,把闲置土地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积极探索监管新路径,创新和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构建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平台,实行批后、供后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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