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娄政办发〔2016〕2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6〕2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决防范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此规定:一、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复工复产程序(一)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开工、复工、复产三个阶段履行安全达标验收程序,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相关工作。(二)煤矿开工必须经驻乡镇煤监站、乡镇安监站、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煤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开工阶段只允许组织职工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施工队伍组织及岗位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复工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地面安全设施设备维修工作,井下只允许安排水泵工抽水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各系统存在的问题等工作,严禁边申请、边培训、边组织井下作业。(三)煤矿复工必须经驻乡镇煤监站、乡镇安监站、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煤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复工阶段只允许按批准的复工方案进行整改工作,严禁组织与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不相符的作业,严禁组织原煤生产。(四)煤矿复产必须经县市区政府组织的验收组验收合格,驻乡镇煤监站、乡镇安监站、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煤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五)煤矿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严禁复产:1.证照不齐或失效矿井,证照暂扣的矿井;2.矿级领导班子配备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矿井;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六大系统”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4.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5.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无消除突出危险回采煤量的矿井;6.未采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正规采煤方法布置采煤工作面的矿井;7.系统不完善,采用不合理串联通风、无风作业、微风作业或剃头下山开采的矿井;8.有瓦斯超限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的矿井;9.存在重大水患,且未有效治理的矿井;10.未成立辅助救护队或与附近救援机构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矿井;11.隐患排查治理未按月进行自查自纠自报给相关单位的矿井;12.存在超深越界开采,且不退回合法矿界内打好密闭的矿井;13.技术改造区域与生产区域互相影响干扰的矿井;14.未达到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矿井;15.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二、煤矿必须按批准的月度工作计划组织生产作业(六)煤矿必须按月制定次月工作计划并报乡镇煤监站、乡镇安监站备案。(七)煤矿必须按批准的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组织作业。(八)煤矿必须合理布局,集中生产,减少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已批准复产的9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能力矿井每班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9-30万吨/年生产能力矿井只允许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30万吨/年以上矿井只允许3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突出矿井1个采区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三、煤矿必须加强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九)煤矿必须制定瓦斯、水患、机电运输、火灾等重大隐患防治方案。(十)煤矿必须加强瓦斯灾害的防治工作。建立“布局合理、通风可靠、监控有效、抽采达标、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综合体系;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措施,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落实防范措施后方恢复作业;突出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与局部防突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突措施,未实行区域性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有效区域,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严格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十一)煤矿必须加强水患防范治理工作,建立“七位一体”(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救援)的水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钻探等措施查明矿井周边及本区范围内的水患情况,划定好“三线图”(警戒线、积水线、探水线),建立探放水台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凡水患不明或未有效治理到位区域严禁组织采掘作业。(十二)煤矿必须加强火灾隐患的防范处理工作,井下焊接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煤层自燃及易自燃发火矿井建立火灾预测预报制度,采取防止煤层自燃发火防范措施,发现煤层自燃必须立即全井撤人、停止作业,严禁擅自打开火区密闭,严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禁采区域组织作业。(十三)煤矿必须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提升人员的运输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否则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主要通风机、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双回路供电;严禁使用非矿用防爆电器设施设备及淘汰的电器设施设备,消灭电器电缆失爆现象。(十四)煤矿必须推广应用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煤矿要推广应用机械化采煤技术、掩护式支架,掘进面使用机械化装载设备、锚网喷支护,提高单产、单进,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人员。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用巷道式等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采煤。四、煤矿必须建立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十五)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五闭合”(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消号)台帐,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牌板,做到“五到位”(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出现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现象。(十六)煤矿必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长每旬必须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每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处置安全隐患;矿长每周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带班矿长必须每班组织召开进班会;每班必须有带班矿级领导跟班现场指挥,无跟班矿级领导,职工严禁下井作业。(十七)煤矿必须按月向驻乡镇煤监站、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报送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表。五、煤矿必须加强应急救援机制管理(十八)煤矿必须建立辅助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援机构签定救援协议。(十九)煤矿必须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应急处理预案,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二十)煤矿必须积极组织事故救援,严禁瞒报、迟报煤矿事故。六、加强责任追究(二十一)建立煤矿“黑名单”制度。将不服从煤矿安全监管、发生事故矿井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矿井的矿长列入“黑名单”,严禁在娄底市境内从事煤矿管理工作。(二十二)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超限作业、透水等重大未遂事故矿井,一律按事故矿井予以追究,进行停产整顿;凡是发生3人以下事故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凡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矿井,无条件予以关闭。(二十三)严格实行事前问责制度。凡是不严格按以上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工作的,县市区政府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相关处分。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印发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