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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2〕4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湘中友谊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2〕4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湘中友谊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中友谊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湘中友谊奖”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和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潇湘友谊奖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外国专家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特设立“湘中友谊奖”,以奖励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为应聘(邀)在我市工商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等各方面工作半年以上的各类外国专家。第三条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湘中友谊奖”。(一)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第四条申报与审批。(一)由市外国专家局于每次评选前发布公告,并向申报者提供《“湘中友谊奖”申请表》。(二)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湘中友谊奖”申请表》,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并于颁奖前(最迟不少于2个月)报至市外国专家局。(三)市外国专家局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正式确定前,申报单位不应将“湘中友谊奖”的申报情况向外国专家透露。(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授奖。(一)“湘中友谊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表彰外国专家3名左右。(二)获得“湘中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湘中友谊奖”荣誉证书及奖章。(三)授奖采取集中和分散2种形式。集中授奖通常安排在娄底市举行。对集中授奖期间不在娄的外国专家,可采取分散授奖办法授奖。对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单独授奖。(四)对已获得“湘中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为其申请。第六条宣传报道。(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可公开宣传和报导的获奖专家,应事先征求专家本人、受聘单位的同意。发稿前,应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二)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导。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人事奖励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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