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娄政办发〔2017〕2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娄政发〔2022〕10号、2024年12月30日娄政发〔2024〕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7〕2号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娄政办发〔2017〕2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娄政发〔2022〕10号、2024年12月30日娄政发〔2024〕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底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未区分的统称市长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少额或空缺。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选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开展。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完全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并根据质量理论发展和实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技术审评工作。第三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娄底市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第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市长质量奖得分在550分以上的组织,组织陈述答辩,完成陈述答辩后,进入现场评审。未达到材料评审得分要求的,不进入陈述答辩程序。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第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分别按10%、5%、70%、15%的比例汇总计算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并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奖励,颁发奖金、奖杯、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具体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和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一)组织发生了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第三十一条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第三十二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7日印发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