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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3〕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现场应急指挥部2.4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3.3预警预防行动3.4预警解除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4.2应急响应行动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分析评估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装备保障6.3资金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奖励与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制定和实施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等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和重点旅游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台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娄底电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娄底火车站、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旅游应急委职责统一领导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本预案;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技术比武等。2.2.2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职责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协助、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和重点旅游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承办市旅游应急委日常工作。2.2.3市旅游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工作,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市经信委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铁道、公路、水运、民航运输组织等重大问题。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承担旅游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救济物资。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紧急救援和游客中心的规划与设立,加强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工程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娄底火车站负责本系统旅游突发事件动力资源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市水利局负责汛情监测和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火险等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林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伤病员抢救、疫病防控、心理救助等工作。市外事侨务港澳办、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港、澳)涉台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市民宗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客观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秩序。市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市物价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娄底电业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旅游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事发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应急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抢险救援组: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相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2.4专家组市旅游应急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专家组成,负责为市旅游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旅游淡旺季实行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2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对旅游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2.1一般(Ⅳ级)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3.2.2较重(Ⅲ级)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关注事态,采取相关措施,发布黄色预警。3.2.3严重(Ⅱ级)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市旅游应急委高度关注事态,采取相关措施,发布橙色预警,3.2.4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市旅游应急委应发布红色预警。3.3预警预防行动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交通安全、森林火灾、环境质量、恶劣天气等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综合研判所接报的信息,及时报市旅游应急委批准,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为。3.4预警解除根据事态发展和预报信息的变更,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市旅游应急委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旅游突发事件按照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4.1.1一般事件(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或者30人以下(不含30人)受伤(包括中毒,下同)的事件。4.1.2较大事件(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不含60人)受伤的事件。4.1.3重大事件(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不含60人),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受伤的事件。4.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死伤6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4.2应急响应行动4.2.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4.2.2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旅游应急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4.2.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旅游应急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申请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旅游应急委成员单位,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4.3应急处置4.3.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团队和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迅速保护事发现场,并建立现场处置区域;抢救受伤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初步评估事件危害,探测并控制危险源,清理事发现场。4.3.2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单位)应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助处理。4.3.3社会安全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外旅游者伤亡事件,按相关预案执行。本市旅游者发生在国(境)外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4.3.4当旅游突发事件呈扩大趋势,可能超出当前处置能力和范围时,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4.4信息发布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4.5应急结束当旅游者得到妥善安排和救治,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旅游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2分析评估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包括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运营企业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6.2装备保障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6.3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市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7.2奖励与责任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境外旅游者: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3预案制定和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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