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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2〕5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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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2〕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办发〔2012〕5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和《娄底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娄建发〔2011〕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用地,仍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价款及私房联建等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娄府阅〔2008〕65号)精神补缴土地价款。二、土地出让后2年内,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按出让时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出让2年以上,且不具备收回条件,其建设改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按出让时楼面地价逐年递增10%补缴土地价款。(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2号,取消“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楼面地价逐年递增10%”的规定)三、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后补缴土地价款,依规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和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计算征收。四、企业和个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其转让按成交价款的60%补缴土地价款。五、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30%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六、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市规划局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并必须在补缴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下步规划许可手续。竣工验收时发现擅自违规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对违规超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经批准同意由市规划局补办手续的,必须补缴土地价款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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