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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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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娄政办发〔201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1日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凡在娄底中心城区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包括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第五条预拌混凝土运输要做到定洗车设施、定运输线路,确保设备完好、车身整洁、装载适量。凡车身不洁、清洗不净的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上中心城区道路行驶。严防运输途中“滴、洒、漏”,施工后要清洗出场,确保净车上路。第六条预拌混凝土施工运输必须落实防污措施,切实维护好城区环境卫生。建设(开发)或施工单位申请浇灌混凝土前,要做好道路硬化或铺设运输缓冲道路、建设洗车设施等准备工作。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进出场道路未硬化造成车辆带泥污染城区道路的;(二)车辆阀门关闭不严或装载过多导致沿途滴、洒、漏,污染城区道路的;(三)不具备防污条件而擅自施工污染城区道路的;(四)车辆车身不洁、清洗不净,有泥浆颗粒污染城区道路的;(五)混凝土运输车辆无归属公司标志或标识不清晰醒目的;(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或者预拌混凝土运输企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场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的;(七)预拌混凝土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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