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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7〕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国省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权限如下:(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批;(二)总投资在500-5000万元(不含)的,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市委审定后审批。项目开工前的各审批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第四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编制和下达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按权限负责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和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项目调度考核、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等综合管理工作。(二)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指导和监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牵头编制职权范围内的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筹集政府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监管融资项目债务和评估风险。(三)市国资委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四)市政府金融办参与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决算、项目融资事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专项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七)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八)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城管、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体广新、卫计、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同向上级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计划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二)资金安排应“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优先续建”,计划及执行情况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成本控制管理。(四)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及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五)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市发改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内单个项目,由市发改委按审批程序批复,不再另行报市人民政府、市委审批。第九条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十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委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二)市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环保、安监、人防、消防、文体广新(文物)、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一)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已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第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第十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第十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委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一)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仅指重特大项目);(四)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五)市发改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市政府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环保、安监、人防、消防、文体广新(文物)、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第二十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第二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概算审核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投资概算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含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改委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含)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市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四条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除项目建设期间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第四章概算控制第二十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原则上,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评审的预算额度应作为招投标、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委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会同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后,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概算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第三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第三十四条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五章概算调整第三十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市发改委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第三十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间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第三十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市发改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三十九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进度执行不同的调整概算程序:(一)项目启动招标程序前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书面申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市发改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因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事前向市发改委书面申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评审等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项目调整概算期间,项目单位应停止与调整概算相关的建设内容,待按法定程序批准同意后,按批准内容继续实施。(三)项目建成后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书面申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发改委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四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事前未向市发改委正式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第三十七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资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市发改委按法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六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第四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对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项目单位应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第四十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城管、交警、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移交管理制。(一)工程验收合格或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等有特殊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竣工结算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市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交市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应在真实合法的工程结算基础上编制完成,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市审计局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市财政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过投资概算的10%(不含)。第四十六条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第四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政府同意调整的变更追加价款)的70%(含)。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市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结算。未按法定程序批准增加的工程结算造价,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用项目资金支付。第四十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执行“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稽察,稽察结果报市政府。第五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发改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国家、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的《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同时废止。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建筑施工许可审批四个环节。(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开工前的核准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建筑施工许可审批四个环节。(三)《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第三条简化项目审批环节(一)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环节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该环节一般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权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由规划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权限出具。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环节初步设计批复由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投资概算审批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该环节保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前置审批。其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招投标等的办理时限)。(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由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该环节保留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等前置审批。施工图审查实行联合预审图机制,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文物等职能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预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施工图修改完善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签字,不再单独组织审查。本环节实行联合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时限)。(四)建筑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开工通知)审批环节由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该环节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等前置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本条所述法定审批时限不含公示和报市政府审批时间。第四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一)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后置审批提前介入模式。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的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后置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采取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二)备案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备案一律实行即时办理。项目开工前,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三)各审批(核准、备案)环节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并联审批。第五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试点区域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领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内产品和服务(下同)。凡企业在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的项目,由企业向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并在正式投产前办理好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第六条开展先建后验模式试点。试点区域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领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内产品和服务,试点对象为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先建后验模式允许企业先建设后申请竣工验收。市直相关部门协同下放审批权限,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牵头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容缺审批试点。试点范围为市审批(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省道、非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经市政府同意、用于对外融资且时间紧迫的项目。允许各项目单位在缺少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以承诺函代替相关前置要件,并承诺在项目开工前补齐各项要件。各有关部门应受理缺项的申报文件,及时组织审查并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时限受理、办结各类审批(核准、备案)事项,限时办结、逾期问责。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规范投资行为。第九条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不按承诺约定事项开展项目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及时对项目单位予以提醒或警告。行为严重的,审批部门可撤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惩戒,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除涉密项目外,将项目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发布。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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