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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竣工验收按原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包括:(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三)竣工消防验收;(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五)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六)其他验收。第四条市住建局为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住建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联合验收日常具体工作。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市发改委按法定职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市人防办按法定职责参与有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验收。未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持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全程监管,保证建设质量。第五条建设单位向窗口申请进行联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满足使用要求;(四)各类规费已全部缴清。第六条市住建局应在窗口公示实施联合验收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需申请材料全面、准确地提交给市住建局。第七条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建设工程达到联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及时受理并出具凭证,同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各联合验收参与单位。(二)资料审查。各联合验收参与单位收到窗口转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市住建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住建局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材料或要求。材料补正递交后重新计算审批时限,其他审批事项顺延。(三)现场勘察。对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联合验收时间、地点,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联合验收参与单位,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现场勘察。相关联合验收参与单位应自现场勘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窗口。(四)文书送达。窗口在联合验收单位专项验收意见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验收综合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联合验收合格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各联合验收参与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提供书面验收意见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并就此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经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各相关联合验收单位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联合验收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相关联合验收单位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合格证明》。第九条因建设单位不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结案后方能按程序申请联合验收,各联合验收部门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应以建设工程竣工现状为依据。第十条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联合验收。第十一条联合验收单位应简化程序,加强服务和事中事后的监督指导,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第十二条无《联合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做好联合验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3〕100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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