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原则上不得调整容积率。因特殊事由需对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调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有权机关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依法处罚,并将被处罚方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二、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容积率的,应依法依规补缴土地价款。补缴额的计算方式为补缴时的标定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标定楼面地价是以上年度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和土地实时动态监测价格数据为基础,评估测算出的各级别土地在对应区域和用途下的楼面地价。标定楼面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的1月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建筑面积由市规划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实测核定。规划部门在核定新增建筑面积时已区分了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应分别计算并补缴土地价款。三、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补缴土地价款。四、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容积率的,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用地单位应自审批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但经相关部门处罚后依法补办手续的,用地单位应自市规划部门补办手续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5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0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补缴土地价款仍按原有政策计算办理。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但尚未补缴土地价款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印发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