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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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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18〕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9日娄底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油市场监管,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油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食用油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用油是指直接食用和用于制作食品的油。第四条食用油生产和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不得回收餐饮单位、生猪屠宰企业废弃油脂、病死畜禽用于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油脂酸败、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油。第五条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用油安全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开展监管工作。第六条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统一处置的方式,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建成比较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现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七条屠宰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屠宰废弃物的管理。第八条开展放心食用油示范创建,推进放心食用油示范生产企业、示范销售企业、示范餐饮企业建设,组织开展放心食用油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守诚信企业退出机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食用油的生产加工第十条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采用传统压榨工艺从事菜籽油、油茶籽油生产加工的可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其它食用油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者,不得分装销售食用油。第十一条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工艺布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食用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第十三条食用油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及回收食品违法生产加工,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十四条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进行检验验证,如实记录完整进销货台账,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第十五条食用油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营养标签等内容。第十六条食用油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保证食品安全。第三章食用油的经营使用第十七条食用油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从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炼油商)采购食用油。第十八条食用油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用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并复印存档备查;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主体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为:购进或者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或者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或者采购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九条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食用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各网点应当复印或可以通过电子平台联网查询相关资料。第二十条食用油销售者应当加强对食用油的管理,定期清理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用油,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自炼猪油用于加工食品的,要有相应数量的炼油原材料购进票据,购进的原材料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就餐场所醒目处设立标识板(牌),显著标识所用食用油的种类、品牌、是否为转基因食用油等内容,让群众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幼儿园以及星级宾馆酒店、大型餐饮企业使用预包装食用油。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和市食安委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食用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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