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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第279号)、湖南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湘经信原材料函〔2018〕3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厂在2022年6月1日前逐步退出(如期间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科学引导规划区内砖厂平稳有序退出、转型发展。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由分管经信、环境保护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经信、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发改、财政、林业、安监、住建、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肖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刚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督促、验收砖厂整治工作。三、整治对象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烧制建筑用砖厂,由县级人民政府分批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市本级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娄底经开区除外),并逐步扩大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本级整治范围内所有烧制建筑用砖厂,根据管辖权限分别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分批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四、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全市统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砖厂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负监管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二)依法依规,一厂一策。严格对照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砖厂实行“一厂一策”,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整治,处置到位。(三)鼓励转型,绿色发展。鼓励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砖厂转型升级,建设高标准、现代化、绿色环保的新型建材企业。五、工作步骤(一)重新核查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的整治工作,对砖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明砖厂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开办时间、企业性质、股份构成、用地审批、采矿情况及其它审批情况。各地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提出分类分批次关停方案,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整治办(电话:0738-8230901,传真:0738-8269800)。(二)整顿治理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批、续批烧制建筑用砖厂建设手续。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厂,由各县市区按下列情形,依法依规分批有序引导企业退出:1.对城市规划区内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且环保不达标的烧制建筑用砖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2019年3月31日前予以关停;2.对城市规划区内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但环保达标的烧制建筑用砖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整改到位后,通过各职能部门联合验收的砖厂,可保留至2022年6月1日关停退出;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立即关停。3.对城市规划区内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但环保不达标的烧制建筑用砖厂,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环保达标的,可保留至2022年6月1日关停退出;仍未达标的予以立即关停。4.对城市规划区内行政许可手续齐全且环保达标的烧制建筑用砖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监督检查,保留至2022年6月1日前关停退出。各县市区整顿治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整治办备查。(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7月1日至31日)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四)规范建制阶段(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年底)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批、续批烧制建筑用砖厂建设手续。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全市砖瓦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六、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的组织实施,制定整治方案,一厂一策,负责政策宣讲、日常巡查、各类涉访和维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环保局落实对砖厂的环保政策和开展环保整治,负责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砖厂环保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管及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指导采矿许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对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市规划局:负责整合重组、转型砖瓦企业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砖厂安全生产情况,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砖厂。市发改委:负责本地区需求调研,对砖厂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市住建局: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禁止淘汰产品进入建筑市场。市水利局:负责查处破坏水利和防洪设施及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砖厂。市林业局:参与砖瓦行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及毁林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依法办理符合烧制建筑用砖厂条件的工商登记和年报工作,依法吊销或注销列入关停和淘汰范围内砖厂的营业执照。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行动涉及的相关经费予以保障。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整治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单位的职能作用。(二)推进实施《湖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的砖瓦企业整合重组,在城市规划区外,进一步做强做大,提高生产集中度。填补建筑市场因关闭企业而形成的市场空缺,稳定市场供应。(三)严格责任落实。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的县市区启动问责程序;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生产砖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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